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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对借名买经适房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7-03-01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赵薇佳是雷芬之女,雷明是雷芬之弟,原被告甥舅关系。
  2006年9月28日,赵薇佳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诉争房屋。合同签订后,雷明向A公司交纳全部房价款453132元。
  2008年12月30日,由雷明办理房屋验房入住手续。入住时,诉争房屋是毛坯房,由雷明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
  2009年10月23日,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赵薇佳名下。
  赵薇佳认为,房屋现在登记在自己名下,赋予了赵薇佳相关权利。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约定。被告名下有两套房产,具备腾退条件。本案诉争房屋是经济适用房,被告不具备购买资格。双方只是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是房屋所有人,被告曾经替原告交纳房款。现双方因房屋腾退事宜产生纠纷,被告拒不接受原告归还借款并拒绝将房屋腾退交还原告。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涉诉房屋腾空交付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法院审理
  庭审中,赵薇佳主张:自己并未放弃诉争房屋购买、居住、所有等合法权利,房产证是自己亲自签字领取,因当时是借款买房,故被告得知后,原告赵薇佳将房产证交付被告,作为抵押。
  现雷明持有房屋产权证、购房发票、补交土地价款缴款书、契税发票、专项维修资金收据、印花税收据、所有权转移登记费收据、代缴产权办理费票据、物业费票据、供暖费票据等票证。其中契税交纳日期为2009年4月24日。
  庭审中,证人雷芬陈述,雷芬是原告赵薇佳母亲、被告雷明姐姐,诉争房屋是雷明借赵薇佳名义购买。说好五年以后过户,雷芬女儿和丈夫均同意,没有反对。于是雷明、赵薇佳就把此事办理完毕,选房、交款、装修、入住均是雷明自己办理。产权证下发时,是雷明与赵薇佳一起去的,赵薇佳签字领取后交给雷明。期间,赵薇佳还催促过雷明办理过户事宜,并将身份证交给雷芬,由雷芬转交雷明,雷明持身份证前往建委,建委说还差时间,故未办成。双方之间不存在借钱还钱关系。
  三、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赵薇佳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雷芬是赵薇佳之母,雷芬与赵薇佳关系应比雷明更为亲近,现雷芬作为雷明证人出庭,陈述自然、顺畅,作为双方借名买房的参与者,其证言法院予以采信。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当事人自认,诉争房屋由雷明出资,且自交房居住至今,并持有产权证及相关购房票据,亦对借名买房进行了合理解释。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为双方符合借名买房行为特点,且证人亦予以证明,故赵薇佳与雷明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约定。
  现证人雷芬证实,赵薇佳与雷明已明确口头约定在限制交易期满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且原始购房合同是2008年4月11日前签订,本案中雷明并未主张要求赵薇佳在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情况下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因此双方借名买房合同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双方借名购房合同应属有效。
鉴于赵薇佳与雷明存在借名买房关系,雷明系依据双方有效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而占有、使用房屋,其依法属于有权占有,故双方应先解决借名买房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纠纷。
  综上,法院对赵薇佳要求雷明腾退房屋的请求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在借名买房权利义务纠纷解决后就诉争房屋是否返还问题,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赵薇佳未提供证据证明与雷明存在借款关系,故法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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