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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被告不出庭如何应对

发布日期:2017-03-02    作者:110网律师
近年来,在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被告不出庭的情况,遇到类似情况应该如何解决。本文就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依据相关规定,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离婚案件被告是否必须出庭
考虑到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并且应当进行调解,需征求本人的意见,故离婚案件当事人原则必须到庭。
其法律依据包括:《民诉法》第62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如果本人确实无法表达本人意志,没有出庭,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婚姻法》第32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1、《民诉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民诉法》)第151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3、《民诉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基于以上依据,对于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可公告送达,缺席审理。
三、被告收到开庭通知,而不出庭
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本人,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如果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可以参照缺席审理的规定,缺席判决。如果未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依据《民诉法》第109条规定认定其属于《民诉法解释》第174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四、对于离婚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拒不到庭的,可依据民诉法解释235之规定,属于原告的按照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缺席判决,必要时可以拘传。
附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62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如果本人确实无法表达本人意志,没有出庭,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109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民诉法解释》第174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35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婚姻法》第32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原文地址://blog.sina.com.cn/s/blog_bed0a2010102y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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