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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撤销妻子代丈夫签订的赔偿协议?

发布日期:2017-03-05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
  张某驾驶小轿车与王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住院及二轮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门主持下,张某与王某的妻子李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一次性向王某支付赔偿金12万元。王某出院后认为该调解协议是其妻子李某冒用他的名字签订,要求撤销该赔偿协议。
  【分歧】
  该案中,对于王某能否要求撤销该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主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张某才是本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且王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王某的妻子李某在未经王某的同意下与张某签订调解协议,系无权代理,王某与张某签署的赔偿协议,只有经过王某的追认后才对王某产生法律效力。现王某要求撤销该赔偿协议依法应予准许。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妻子李某代王某与张某签订赔偿协议的行为系表见代理行为。张某正是基于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才相信李某具有代理权,且该关系在实践中值得信赖,因此不能撤销该赔偿协议。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表见代理从构成要件上看,表见代理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主观上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就该案而言,首先,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作为王某的妻子李某参与交警部门主持的事故赔偿事项的协商调解,签订协议时王某因受伤正在医院治疗,自己无法亲自前往与赔偿人张某签订赔偿协议,其妻子以其名义签订调解协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其次,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妻子代表丈夫处理交通事故也是很正常的,相对人张某完全有理由相信李某有权代理丈夫王某签订赔偿协议,所以也让李某产生了具有代理权的表象。最后,该案的调解是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进行的,所以本案中张某并不存在恶意等不当情形。
  综上分析,李某的行为具备表现代理的构成要件。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有效民事行为,该案中王某妻子李某代王某与张某签订的赔偿协议应认定有效。作者:人民法院 陈琳,责任编辑:元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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