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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评析一起因旧村改造引发的购房资格转让争议

发布日期:2017-03-06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2014年1月,许文昌诉至法院称:2006年年底,因X村进行旧村改造,我坐落于该村××号院内房屋被拆迁。根据拆迁补偿协议和回迁楼购房协议,我购买了安置房。2013年北京市通州区X村村民委员会根据X村旧村改造方案的规定,决定每户可在安置标准面积之外,按市场价多购30平方米的房屋,如果村民放弃安置面积的,X村委会给付84000元的补偿。我放弃了该3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但X村委会一直没有给付补偿。现请求判令:X村委会给付我补偿款84000元;X村委会承担案件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X村委会辩称:不同意许文昌的诉讼请求。许文昌将其额外购买30平方米的资格转让给了案外人许文华,故许文昌丧失了额外购买30平方米房屋的资格,也丧失了要求获得84000元补偿款的资格。

三、审理查明
许文昌系北京市通州区X地区X村村民。2006年,X村进行旧村改造,并制定了《X镇X村旧村改造安置方案》。安置方案第八条,拆迁安置楼价格:安置价每平方米1300元起,市场价每平方米2800元起。安置方案第九条,安置标准内享受购楼标准的产权人,以上条件可以放弃,不允许转让。安置购房面积在安置标准的基础上最高不超过30平方米,此30平方米按照市场价格购买。以市场价格购买的面积不享受村民优惠待遇。村民放弃安置面积,按安置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许文昌在X村××号拥有院落及房屋。2007年1月4日,X村委会与许文昌签订《X镇X村回迁楼购房预交款协议》,约定:乙方自愿购买回迁楼,位于X回迁楼××××号;乙方按照安置价格购买回迁楼180平方米,预计交纳购房款234000元。
X村村委会称许文昌将其30平方米的额外购房面积转让给了案外人许文华。许文华承认许文昌将30平方米的额外购房面积转让给了他。许文昌不予认可。许文华与许文昌系亲兄弟关系。

四、法院判决
驳回许文昌的诉讼请求。

五、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点评: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X村进行旧村改造的相关政策由X村委会制定。旧村改造的进度及具体实施亦由该村村委会主导。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X村进行旧村改造时规定,房屋产权人享有30平方米的额外购房资格,如放弃该购房资格,可获得补偿。许文昌作为X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产权,且已获得相应安置,其应当享有30平方米的额外购房资格,但其已将30平方米额外购房资格转让给案外人许文华,现其再要求X村委会给付补偿款84000元,没有合理根据,无法得到支持。许文昌否认该面积转让,但未能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该陈述意见无法得到法院采信,对其要求X村委会支付补偿款84000元的请求,亦无法得到法庭支持。

提示:当事人当庭作出的任何陈述、提出的任何请求都应提供证据证明,建议在进行沟通、协调该事宜过程中,做好证据的搜集、整理工作,或聘请专业律师协助您进行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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