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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买卖无效损失赔偿问题

发布日期:2017-03-06    作者:张梅律师
    2006年5月,村民吴某与机关退休干部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将吴某名下的一自建房屋作价13万元出售给张某。协议签订后,张某向吴某支付全部房款,吴某将该房屋及土地使用证交付给张某。因该房用地系集体土地性质,故双方一直未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吴某交房后就全家搬迁他处居住,张某一家人居住使用此房至今。2011年3月,吴某打听到自己卖的房屋面临拆迁,将获得高额拆迁补偿。于是,吴某以与张某签订的违反国家土地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由双方各自返还房屋和房款。张某应诉后认可自己与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认为双方合同签订并履行多年,吴某已经使用原购房款13万元在市区购得一套商品房居住。如果法院在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后直接按“双倍返还原则”相互返还房屋和房款的话,自己将明显不利。而且本案是原告吴某因想谋取更大的拆迁利益而反悔协议,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应该支持其恶意诉讼请求。   大丰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双方应按无效合同的“双倍返还”原则相互返还房屋和房款。同时,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对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各自返还所造成的损失存在争议,应该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出卖人吴某按过错比例给予买受人张某赔偿。其赔偿金额应参考目前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计算,以不使购房人张某的利益受到明显损失为标准。在此基础上,法院召集本案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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