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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入狱服刑母亲是否当然获得孩子抚养权?

发布日期:2017-03-07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

  王某与余某于2005年6月生育非婚生子王某某。2006年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现仍在服刑期。2006年余某开始外出务工,自此王某某跟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期间余某未能尽到母亲的抚养义务,疏于对王某某的照顾,未支付小孩的抚养费。监护人爷爷奶奶以王某某的名义起诉要求母亲余某支付抚养费。余某却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应归其所有。王某某表示只想跟爷爷奶奶共同生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法律只规定了父母的抚养权,并没有规定爷爷奶奶的抚养权。即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父亲坐牢,孩子则应由母亲抚养。

  第二种意见认为,子女的抚养权应结合多种因素,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出发点综合予以考虑。本案原告王某某自出生后母亲余某即未能尽到抚养义务,疏于对王某某的照顾,未支付王某某的抚养费。且王某某已满十周岁以应考虑王某某的意见,故余某不能当然获得王某某的抚养权。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对于本案的情况下子女抚养问题法律虽未直接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精神,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余某自2006年外出打工后,多年来疏于对非婚生子王某某的照顾,未能尽到母亲的责任。王某某一直由爷爷奶奶照看,由此有理由相信余某某不能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同时王某某长期以来跟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已经习惯了相应的生活习惯及生活方式,王某某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本案王某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应予考虑。

  综上,父亲坐牢母亲并不能当然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应综合多种因素予以考虑。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吴湾责任编辑:抚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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