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发布日期:2017-03-09 作者:高震律师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行为是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这里的私自,是指未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售,是指有偿地转让。赠给,是指无偿地转让。
客体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客体是外国人和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这里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据文化部《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是指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外国制作、生产和出版的陶瓷品、金银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1949年以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经鉴定不许出口的文物也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此外,根据文化部、对外贸易部公布的《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还包括:1949年以前创作、生产、出版的具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文物、图书;各个时期的革命文物;有泄漏国家机密,或者歪曲、丑化中国人民,或者歪曲、丑化中国人民,或者在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文物、图书;少数民族的文物;1949年以后具有高度的政治意义和艺术水平的艺术创作、原稿、手稿等。应当指出,在上述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中,只有珍贵文物才是本罪的客体。珍贵文物应当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标准确定。
2、罪责
非法的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而有意出售或者赠送给外国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325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第2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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