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建房抵押问题
发布日期:2017-03-09 作者:110网律师
分析:开发商存在明显恶意违约行为,其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开发商在明知和陈XX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仍隐瞒、欺骗原告,将陈XX所购房屋抵押给了银行,且抵押期限长达3年,远远超过了开发商应按合同约定交房的时间,系明显恶意违约行为。其行为致使陈XX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备案,陈XX的公基金贷款无法办理,陈XX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在陈XX与开发商就退房事宜多次协商,开发商均推脱办理手续,开发商这种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陈XX合法权益。
开发商未告知陈XX而先卖后抵的行为,属于恶意违约行为,最终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情形,属于恶意违约,应予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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