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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中毒,医方洗胃及治疗不当构成医疗过错

发布日期:2017-03-11    作者:刘东冬律师

患者中毒,医方洗胃及治疗不当构成医疗过错

作者 刘东冬
【本文主旨】
对于大多数服用非腐蚀性毒剂时间不长的患者来说,接受洗胃治疗是必要的,且现今基本普及了自动洗胃机,相对安全可靠,但若医方操作不当致胃肠穿孔或者胃肠穿孔后诊疗的及时性、有效性不足则构成医疗过错,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1日,舒某喝了一支杀鼠剂,家属发现后联系甲医院的救护车将舒某送入甲医院急诊科抢救,急诊科医生对其进行了插管洗胃,然后送入重症监护室。在监护室,舒某家属发现舒某腹部异常,经医生处理没有好转。2014年10月2日00:47,全腹CT示舒某“腹腔盆腔大量积液,肝周围液体内及右侧膈下气体样密度影”,初诊舒某胃肠道穿孔。2014年10月2日3时,舒某被转到乙医院治疗,该院对其进行剖腹探查、胃破裂修补和腹腔冲洗术,乙医院病历记载:术中见腹腔内有大量食物残渣,较大直径约2CM,吸出3000mL液体,右上腹有少许脓苔附着,胃小弯见一直径约7CM破口,伴胃液及食物残渣流出,较大残渣直径约2CM。2014年10月3日,舒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感染性休克;胃破裂;急性杀鼠剂中毒、代谢性酸中毒;低氧血症;白细胞减少症。
经市医学会鉴定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甲医院负轻微责任。
舒某家属不服该鉴定结论,向省医学会重新申请鉴定,省医学会分析意见:舒某死亡主要原因是自服毒物后中毒所致,与甲医院洗胃并发胃穿孔、未及时发现胃穿孔、病情告知不完善、病历记录欠完整的过失行为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甲医院负次要责任。
【法院裁判】
一审认为,虽然舒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服毒药“溴敌隆”后中毒所致,但是甲医院在对舒某采用洗胃抢救术过程中出现胃穿孔,病情告知不完善、病历记录欠完整的过失行为与舒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甲医院依法应对舒某的死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综合舒某中毒形式、造成死亡主要原因及甲医院过失行为损害程度等因素,结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确定的责任承担方式,甲医院承担40%的责任较为适当。
宣判后,舒某家属提起上诉称,一审划分的责任比例明显不当:舒某因洗胃导致死亡,医方有重大的过错。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甲医院应按60%的比例进行赔偿。并提交一份A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拟证明甲医院应对本次事故承担60%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患方自身的因素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医方的过错应明显高于患方的自身因素。患方在原审及上诉中主张甲医院承担50%的责任,二审予以支持。但庭审中要求甲医院赔偿60%,属于二审新增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市医学会、省医学会所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没有提供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患方又不认可,所作鉴定意见不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综上,予以相应改判。
【律师说法】
本案,患者服用毒鼠剂后中毒,被家属送往甲医院诊疗,洗胃后出现腹部异常,后经CT证实胃肠穿孔,转乙医院手术,抢救无效离世。如果不考虑时限,似乎甲医院并无过错。但是考虑到甲医院对胃肠穿孔诊断不及时,且乙医院术中所见巨大的胃肠穿孔,可见甲医院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结合乙医院的死亡诊断,显然甲医院过错与与舒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家医院应当负主要责任,此也在司法鉴定意见中有表现,但是该医疗过错鉴定意见属于诉外单方委托且是一审之后故并未被法院采纳。
本案存在两个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一个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可见患方维权之艰难,更可见患方及律师够坚持,历次鉴定意见可见应当尽量避免医疗事故鉴定,并要及时提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合理有据的向法院及鉴定机构主张陈述。
(所有案例均来源于法院公开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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