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共同债务的债务人能否向实际用款人全额追偿?
发布日期:2017-03-12 作者:蒋艳超律师
某养殖公司为发展需要需借款60万元,找到钟某借款,但钟某没有这么多钱,于是找到专门放贷的谢某,谢某答应借款,但要求养殖公司与钟某一起作为借款人借款。于是2015年1月3日,养殖公司和钟某作为甲方与谢某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利息月息2分,借期一年。同日谢某将60万元打入了养殖公司提供的账户上。借款后期后,养殖公司由于拒不还款,钟某由于和谢某是朋友关系,碍于情面偿还了60万元给谢某。事后钟某要求养殖公司还款被拒,于是钟某将养殖公司诉至法院。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共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基于类推适用,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因二债务人之间没有约定承担责任的份额,则应认定二债务人平均分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共同借款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二债务人之间没有约定承担责任的份额,但基于公平原则,履行了债务清偿义务的债务人可以向承担连带责任的实际用款人追偿全部款项。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共同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六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共同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确承担还款的份额,则属于按份债务。如果签订合同时约定为连带债务,则属于连带债务。如果共同债务人之间未约定承担责任方式或约定不明确的,则应当默示为承担连带责任。
2.追偿权份额的确认
虽然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对连带债务人之间如何承担债务作了规定,但只是概括性规定。如何认定连带债务人之间承担的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债务人之间有约定,则按照约定确定份额,如果没有约定,则平均确定责任份额;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债务人之间没有约定份额,但基于公平原则,则应当按照债务人之间的获利比例或者使用比例来确定份额。如果获利比例或者使用比例难以确定的,则推定为平均份额。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一般而言,法律规则比较具体,应当优先适用,但如果出现无法律规则适用或法律规则规定不明确的情形时,则需要法律原则弥补规则漏洞。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作为法律规则对债务人之间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规定不明确时,则需要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法律原则。如何确定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基于公平原则,一般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共同借款人之间如有约定,按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按获利比例或使用比例来确定;如果获利比例或使用比例无法确定,则推定为平均份额。本案中,养殖公司与钟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向谢某借款60万元,虽然两者之间没有约定债务承担份额,但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为养殖公司,应当认定养殖公司为最终责任人。据此,钟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责任编辑:抚中法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胡荣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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