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庭暴力,无过错方能否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7-03-13 作者:张耀显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43条规定:实施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和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请。
洛阳律师建议,妇女在社会上特别是在婚姻关系中属于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理所当然应当得到有效保障。妇女在婚后遭遇家庭暴力行为时千万不能一味忍让,应该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自我保护措施。
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在丈夫施暴时,可以采取以下五种途径保护自己:
1、请求公安机关救助,即拨打"110"请求出警;
2、请求住所地居委会或村委会进行劝阻;
3、请求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予以调解;
4、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如果实施的暴力行为已构成犯罪,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如果造成的后果严重的,如致人重伤,检察机关应提起公诉;
5、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根据《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作为无过错方的妇女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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