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人身损害案例 >> 查看资料

刑事附带民事案例

发布日期:2017-03-13    作者:110网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案例
        案情提示;原、被告因玩麻将占地产生纠纷后,二人使用拳头和凳子互殴,致使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案情简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公诉刑诉【2016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125日向石景山区法院提起公诉。在公诉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与其代理人,被告人与其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北京京青律师事务所》杜冠华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指控,2016919日原、被告因玩麻将占地问题产生纠纷,后二人使用拳头和凳子互殴。造成原告左侧上颌骨骨折,多发软组织损伤,经司法鉴定属轻伤二级;造成被告人头皮创、双上肢皮肤挫伤,经鉴定司法属轻微伤。当日被告报警。针对上述事实,医院诊断证明、司法鉴定书、执法录像光盘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8900元。
被告人对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同时表示只同意赔偿原告医疗费。被告人的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杜冠华律师的意见是;1、被告人系自首;2、本案双方均有过错;3、被告之前无犯罪前科,已向原告赔礼道歉。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缓刑。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其代理意见是;   1、原告人在笔录中未提及眼镜问题,眼镜费用是事后发生;2、交通费应以普通交通工具考虑;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4、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均没有依据,故只应赔偿医疗费。
           审理中:法院认为,被告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发生的纠纷,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予以惩处。对因其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精神损失,应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杜冠华关于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要求赔偿的医疗费、交通费中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要求赔偿护理费一节因未提交医院相关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要求赔偿眼镜诉讼费一节,因无相关证据证明因本案致损,故本院不予支持;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一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要求赔偿的康复费、后续治疗费应待实际损失发生后另行诉讼解决。              
审理终结;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201731日作出(2016)京0107刑初430号判决:
           一、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五百七十四元八角八分。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毕成律师
河北张家口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潘学平律师
广西来宾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