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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拐卖儿童罪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7-03-13    作者:110网律师
一、争议焦点
采取欺骗方式使儿童脱离家庭以供役使的行为如何定性?
二、基本案情及审判结果
被告人任某,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无业。2010年4月1日因涉嫌犯拐骗儿童罪被逮捕。
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任某犯拐骗儿童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任某辩称:其为救助孤儿,按照民政局提供的寄养协议进行寄养,是慈善行为,其兑现承诺,没有骗人钱财,无犯罪目的、动机和后果,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任某提供给儿童家长的身份证、住址、手机、银行卡、寄养场所均真实存在,其目的是使贫困儿童能学习文化、技术,勤工俭学获得补助,拥有生存本领,在带走儿童前与儿童家长签订“家庭寄养协议”,没有欺骗、引诱行为,应当对任某宣告无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某通过互联网结识伍某(另案处理),以救助孤儿为名让伍某为其招收20名孤儿带往山东省某地寄养,称孤儿可学习挖野菜,包包子、在餐馆帮忙,并由大学生或者志愿者为孤儿补习文化课。伍某找到熊某某(在校大学生、另案处理),让熊某某放假回,乡时宣传此事,并将任某的QQ号告诉熊某某,方便二人联系。三人商议,任某负责将招来的儿童带回山东省某地,承担衣、食、住、行等开支,伍某、熊某某负责在当地宣传,伍某还负责翻译和管理儿童,熊某某负责联系。任某承诺,勒伍某每介绍一名儿童每年给其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元及一定工资,熊某某每介绍一名儿童给其500元。伍某、熊某某按照任某的要求向儿童监护人进行宣传,任某向儿童监护人许诺,其将为儿童提供教育、代为抚养、送儿童学习技术,每年春节送儿童回家过年时给予2500元补助,并赠送电视机、手机或者摩托车作年货,共骗取8名未满14周岁儿童的监护人签订了“家庭寄养协议”。同月15日,任某租车将8名儿童带至汽车站,准备乘车前往山东,因形迹可疑被抓获,8名儿童均被解救回家。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家庭寄养为名,采取蒙骗、利诱的方法,使8名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和监护人,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关于任某的辩解,经查,其属无业人员,无固定收入和较好的经济来源,根据《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其根本不具备家庭寄养条件,无能力供养多名儿童,其与儿童监护人签订的家庭寄养协议是采用利诱和蒙骗方法取得,并非监护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任某提供真实的身份证、住址、手机号等给儿童监护人,对外宣传为贫困儿童提供各种优厚条件,是为了获取监护人的信任并自愿将儿童交给其带走所采取的必要手段,目的是拐骗儿童供其使唤。故任某的辩解和其辩护人的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任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任某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并无相关资质,以家庭寄养为名,采取欺骗、利诱的方法,骗取被拐骗儿童监护人的信任,使8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和监护人: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任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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