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出轨了
发布日期:2017-03-14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前几日,一位王女士通过微信咨询离婚事宜,据称她与丈夫刘某是一对90后夫妻,网恋四个月后就闪婚,但婚后不久,就因为生活方式和价值观不同而出现矛盾。2015年初,丈夫刘某到县城某家理发店学习理发后,经常早出晚归甚至彻夜不归,半年不到发现了丈夫的婚外情,“小三”是理发店附近一家酒店的员工。刚开始两人还偷偷摸摸,自从王女士向丈夫“摊牌”后,刘某与李某肆无忌惮,开始在外租房同居,刘某还公开带李某出去旅游,经常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图片秀恩爱,李某更是嚣张跋扈,直接发微信给她,让她让位。她多次欲找刘某沟通被拒,后打他电话拒接,还辞掉了理发店的工作。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刘某又拒不见面,王女士欲起诉结束这段令她伤心的婚姻,手中保存有刘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照片,与刘某无子女,有存款10万元,无外债。
如果王女士起诉到法院,法院对于出轨证据是如何认定的呢?“出轨”是否能作为婚内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或者作为多分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呢?
律师分析(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在离婚时,一方存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另一方才能主张多分或全部该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出轨情形不在此列。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问题,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请求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只有4种: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虽然向法官证明对方“出轨”,既不能多分财产,也未必可以获得损害赔偿,但出轨毕竟属于不道德的行为,能证明对方婚内不忠对婚姻关系的严重破坏及伤害。离婚案件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法官在结合其他情节或焦点判定问题上,孩子子抚养权问题,财产分割涉及的财产来源、财产获得的贡献等时,忠诚方可能都会得到适当的倾斜。实践中,“出轨”证据之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往来的信件、邮件或者是聊天记录,提取这类证据的过程要经过公证处公证,否则,很难被法院采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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