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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

发布日期:2017-03-15    作者:马清义律师

 
法治是我国所选择的的治国策略,是国家和社会稳定的根本保障。在社会巨变的当今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有着自己的含义和特征,法治发展面临着新的目标,新的任务,但同时也面临着新的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法治观的形成和经济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对此,本文认为应主要抓好法治信仰建设、法治精神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三个方面。这三方面是法治国家建设和法治观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方式。
 
关键词:法治  法治观  法治建设  法治信仰


 
 
不同的时代都有不同时代的精神,不同的民族都有特有的民族的价值观念。核心价值观就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共同认同和精神追求。2012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之一,这充分反映出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对法治的追求意义重大。法治包含着秩序、制度和观念等方面的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主要是观念方面的法治,即社会主义法治观。对法治的研究一直以来被学者们所推崇,虽然在研究中得到一些共识,如法治应保障自由与人权,应制约公权力等。但是,社会在变,法治的环境在变。所以,一个法治国家在其发展的每个阶段所呈现出来的法治理论、法治内涵和法治观念不同,所面临的法治问题也不同。本文主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出发,解析现阶段我国法治的含义与特征,总结我国法治观建设所呈现的问题,再提出加以完善的建议。毛泽东曾说“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实践”。相信对法治理论的研究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法治观的形成产生指导性作用,对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依法治国总目标有重要意义。
 
一、法治概述
 
(一)法治思想
在中国,严格的来说,法治是近代西方法律文化思想和法治观念传入中国的社会产物。但法治作为一个基本的治国理政方式,却不是近代社会的产物,而是数千年历史积累的产物。这种积累表现为古代哲学家们的治国思想,古代君王的实践探索以及早期社会的法治观念。但不管怎么说,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一个历史的产物,是无数次治国方略探索而来的成果。历史从来没有停止过人们对治国方略的探讨,而法治能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流,这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在西方,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主张的是人治,他主张“贤人政治。但这一主张遭到了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的反对,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优于一人之治”。他的这一观点主要理由是,法律是由多人制定出来的,多人对一事物的判断总比一个人的可靠。同时,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他这一观点指出了法治社会下,法律的普遍性和良法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代表了当时底层阶级的利益,是进步的法治思想,他也是世界上第一个系统阐述法治理论的人。其后的西方世界里,法学思想家们对法治的探讨从未停止过。到了中世纪,以批判基督教神学而著名的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明确提出了人民主权至上的观念,他强调立法权属于人民,人民所制定的法律在国家中享有至上的地位。因此,好的统治是法律之治而不是武力之治。[2]这一思想表达出了法治观念深层本质上的含义,即法律须表达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须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后来,马克思批判地改造了这一思想,提出了国家最高权力应属于占社会成员绝大多数的广大人民群众。这一思想理论直接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我国法治理论的思想基石。
在中国,古代法律是随着国家的建立而形成的。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古代的思想家们,针对当时的国家也都提出了许许多多的治国方略。影响最广的属儒家的“德治”,其根本原则是“仁爱”。他们认为人性为善,作为统治者的君王应以道德礼仪为治国之本,君王要以仁爱之心对待臣民,并加强自身道德的修养就行了,刑罚只是统治的一种辅助手段。道家的治国方略则是“无为而治”,根本原则是“道法自然”。他们认为,治国只要顺其自然,循道而行。“法治”是法家的治国方略,其主张制定出一套明确的典章制度,并严厉的执行,做到赏罚分明,才能达到治理的目的。但其实质上还是“人治”,因为他们主张的还是君主专制。但法家主张公布成文法,反映了要求改革的愿望,是适应社会发展的,是一种进步的思想。往后历代也都继承了儒家和法家的思想,制定且公布了许多重要的法律,但社会还是属于“人治”而非“法治”。近代,黄宗羲提出要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梁启超也提出要“多数人治”代替“少数人治”,倡导“法治主义”。这是我国学者对现代意义上法治的第一次倡导,也是对我国几千年法治观念的一次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法治建设开始遇到困难挫折甚至是失败,但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便高速前进。1982年《宪法》中,确立了法治统一的原则,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具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任务。这是新中国对国家治理方式的首次明确,这让我国的法治建设有了更大的平台。这一法治思想观念来源于西方先进的法治思想,来源于对我国古代封建法治思想和观念的总结,是源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正确指引,是我国治国方略的正确选择。
(二)法治的含义
法治二字从其字面意思来讲,就是依法管理、依法治理。但其真正的含义是什么呢?如今,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这个大环境下,有无数法学学者对其作出了自己的定义,有的从“法制”与“法治”的关系方面来讲,有的从“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方面来讲。反正各自都有独到的见解,所以至今对法治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概念。本文认为有这些分歧的原因是:每个人所处的时代不同,法治环境更是千差万别,学者们给法治下定义时,总要结合当时的法治环境,这就造成了不同的法治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正是当前中国法治观的体现,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法律所产生的。不管何人对法治下了何概念,但通过他们的论述,总能找到一些共同的东西,也许这些东西就是法治真正的含义所在吧!本文认为,法治有以下几层含义:
一是对公民行为的制约。法治要求,公民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任何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国家通过立法机关预先制定约束公民行为的法律,这些法律只要是通过法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相反,法律不约束它未规定的事项,这也就是“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法律规定须遵守”。但如果光从法律来管理公民的这一层含义来讲,从古到今,历朝历代都有着自己的法律,即有着法制。但这不是当今的法制,也不是当今的法治。因为当今社会的法律制定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尤其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意志,法律是服务于大众的。并不像古代,法律只代表着君王的利益,所以说,当今的法治不但要制约公民的行为,而对其本身也要求是良法。
二是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这也是当今法治的核心,也是与人治的区别。[3]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规定须作为”,这是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经典论述。因此而知,法治要求国家公权力须来源于法律授权,执法者须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作为,对一切法律没有授权的行为,坚决抵制。通过法律对国家公权力进行制约,这是当今时代各国通行的做法,也是法治国家最大的特点。在历史上,我国古代的秦朝制定了无比严格的法律,并且严格执行,但这种法治却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因为其本身就不是什么良法,其只代表了君王的利益,法律只不过是统治者用来统治人民的工具。再比如西方,法西斯曾制定了各领域全面的法律,并严格依照这些法律来管理国家,使法西斯国家社会相对稳定,经济发展迅速。但这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其法律也是服从于统治者的意志,是统治者的工具。秦朝和法西斯虽都制定了全面而严格的法律,但这些法律大多数只规定了公民的义务,并未对国家的公权力做出制约,使法律服从于个人,而不是人人服从于法律,所以秦朝和法西斯时期的法治观是暴力的、独裁的。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国家、政府、社会的权利义务都由法律来规定,并且规定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本身就是良法,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
三是强调法律至上。“在专制国家,国王就是法律;在民主国家,法律就是国王。”[4]这是哈林顿的一句名言,直接道出了民主国家法律至上的观念。我国也明确提出“宪法法律至上”的观念。法治要求权利来源于法律,一国之内法律具有最高地位,任何人都不能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国家、政府、政党和各类社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律至上的观念反对“神权至上”“皇权至上”的观念,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封建制度的区别,社会主义法治观与封建社会法治观的区别。
除此之外,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为,法治国家应当保障公民的自由与人权。这既是法治的一个基本标志,也是法治的一个本质要求。保障自由与人权这一层面的法治含义,如今已没什么争论了,法学学者们在这一层面已经达成了共识。每个人都有着对法治独到的见解,但本文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须包含以上三方面内容和自由与人权。这不仅是法治本身的要求,更是社会主义国家的追求。
(三)社会主义法治的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发展的每个阶段,法治工作也不尽相同。在经历了无数困难,无数次摸索后,我国的法治也迈上了一个大台阶。在当今这个大好的法治环境下,2011年始,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成形。它有着自己独特的特征,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一部分。以前,我国法治建设并不好,西方社会普遍指责中国没有法治,没有自由,没有人权。但是现在,这种声音越来越小了,因为我们有着自己独特的法治,我们经济飞速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就是最好的证明。那我国的法治到底有哪些独特的特征呢?今时不同往昔,在这个中国巨变的时代,在中国法治建设大发展的时代,本文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有着鲜明的特征:
1、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其中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保证。人民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法治的根本性主体,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法治的前期条件和本质要求。[5]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方略的选择,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目标。三者有机统一,是几十年来社会的最大认同,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是中国法治最明显的特征。
2、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正式提出了这一要求,如前面所述,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所选择的治国方略。同样的,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所选择的执政方式,这一方式要求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严格遵守法律,党章同样不能违反宪法规定,这一要求是执政者执政理念的重要转变,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观影响的结果,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证。三者共同推进,有机统一,使我国执政者、行政者依法办事,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3、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法治观念影响着法治制度的建立,良好的法治制度促进法治观念的发展。同样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这一目标,这不仅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也是我国法治的一大特征。三者的一体建设适应了当今时代的发展,符合我国的国情。加快三者一体建设,是国家从立法,政府从执法,社会从守法,三方面进行的全面法治建设。
4、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
法治与德治在我国社会上都曾出现过,德治一直以来被学者们所提倡。在古代,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德治成为社会治理模式的主流,这一主张在中国根深蒂固。德治也是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这在民间广泛的存在。以德服人是中华民族一大传统美德,讲究的就是要德行天下。二者的有机统一使我国从国家、政府到村庄、家庭都有一个良好的治理模式,这种模式相互补充,有机统一,共同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两种思想观念的结合也形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观。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目标
法治观表面上要求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但更深层次要求法律本身要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国家建立良好的制度,并用法律来维护人民的利益,让人人生活在法治环境中。201410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6]这一目标的提出,是法律至上观念形成的必然要求,也为我国法治建设明确了方向,为法学界各学者明了我国法治的研究方向。从这一目标得知,我国要建立一个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个全新的法治国家。这一目标的提出是立足于我国国情的,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的,是坚持了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结果。这是自依法治国的理念提出以来,对我国法治建设理念的又一重大突破,为我国的法治道路照明了方向。在这一总目标下,要建立法治中国,形成良好的法治观,还必须抓好其他目标。
首先,要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这是依法治国的一大前提,也是法律至上观念形成的基础。没有完备的法律,就不可能有法治,更不可能建成法治中国。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已基本完善,但社会在发展,矛盾在不断出现,这就需要新的法律来规范。完备的法律体系必须是全面的、及时的。如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今天,我国关于规范电商的法律还遥遥无期。只有在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了相关规定。但学界普遍认为,电商这个迅速崛起的巨人,将来可能占领大部分市场,若没有专门的法律针对其特点去规范,可能会带来各种的矛盾。当这样的疑问摆在立法者全国人大面前时,今年的人大发言人傅莹给出了正在立案的说法。看来要真正的出台这样一部急需的法律,还要等上三五年。当然,这也不是说人大不负责,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的大变革时期,各种矛盾突显,需要制定的法律甚多,这一方面也显示出我国法律规范建设不完备的问题。为此,实现这一目标才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
其次,要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这一目标要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和建立一支高效的法治工作队伍。政府是秩序的维护者,也是法治观的遵守者和传播者,其行为直接影响着法律在人民心中的形象,所以法治政府的建设是践行法治观的重要一方面。
再次,法治监督体系建设。法律的实施需要监督,否则实施的效果如何,实施过程中有无违法都不得而知,这会影响整个法治环境。所以说,这一目标是法治建设的本身要求。
最后,还要建立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法治中国的建设离不开完备的法律规范,而这些法律规范要得以实施,更要有力的保障体系。这样,法治的轮子才会继续转下去,法治才会走的更远。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依法执政的前提,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执政党本身要依法行事必不可少,这也要求执政党牢牢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的要求
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是一个让法治产生质变的重要阶段。这一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任务重,要求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六大任务,各个学者也都发表过自己的看法,本文通过总结,将现阶段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基本要求概括为三方面。(1)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这一要求不仅要有量的保证,更要求法律具有质的提升,是良法,是涵盖了各领域各新生事物的良法。(2)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保证公正司法。政府和司法机关掌握着行政大权和司法大权,是法治工作的前沿。保证依法行政和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3)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工作队伍是推动法治工作的重要力量,也是法治实施的有力保障。真正的法治是一个所有人都参与的法治。目前,我国法治建设最弱的一环就是全民的法治观念,加强这一建设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性要求,尽快提升人们的法治观念是目前迫切的任务,这也是我国将法治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对完善我国法治观的建议
 
1997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到2014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已走过了十几年。社会无一日不变,事物无一日不新。在改革开放大转变的时代,要想法治与时俱进,紧跟世界潮流,就要我们去直面新问题,寻找新的解决方式。我国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目标,布置了新任务,这一切都是由于我国的法治还不完善,还有诸多的问题。法治队伍的不完备、民众的法治观念低下、法律公信力低、法治建设动力不足、法治文化无法形成等等,这些问题都是现阶段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问题,也是制约我国法治发展的巨大障碍。为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问题都需及时解决。对此,本文认为,为提高全民法治观,目前主要做好三方面的建设。
(一)法治信仰建设
人海茫茫独自走,信仰相同才聚首。信仰,是指人们内心深处的感情寄托和态度取向,是一个人最为强大的精神动力。世界上存在着形形色色的信仰,有宗教、科学、伟人和社会的各种意识形态等信仰。一个人的信仰有时候会帮助他们度过一个困难的时期,这就是信仰的力量。法治信仰是要人们内心去相信法律,去选择法律,让法治成为自己的精神寄托。目前,我国最欠缺的就是这种对法治信仰的观念意识。为此,党的十八大将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来倡导,为的就是尽快培养法律的公信力,让法治深入人们的内心,让法治成为每个人的一种意识常态。
在我国,一直以来,大众眼中的法总与国家强制联系在一起,好像只要自己不违法做事,法律就与自己永远无关。遇到纠纷一直以来都是选择“打关系”而不是“打官司”,问其根本原因,还是司法公信力不够,内心的法治观念没有形成,人们无法相信法院会带来公正,执法者不会徇私枉法。这都是由于个别害虫从心底伤害了民众的感情,损害了法律权威。为此,要树立全民的法律信仰,让人们敢于把纠纷交给法官解决,就要从各方面加大力度。
首先,要继续做好普法工作。把该有的资源动用起来,把直接关乎人民的法律送到每家每户,利用好各种节日等民众聚集的活动,发动法律工作者,进行法治宣传,认真讲解。我国法律出台后,不管是什么版本,发行量都很低,平常的普法活动中,印发的都是各种单页纸,拿到手里后转手就扔了,没有人去看。针对这样的问题,这样低效的普法工作,我们何不将人们最实用的法律整理成册,高质量的去印刷,并把它们免费的送进家家户户呢?再加上经常做一些法律进村进户的讲解工作,使人人起码能看得到法律法规,对此有一定的了解。这就好比有宗教信仰的人,必定有一本经;对伟人信仰的人,必定有伟人的像一样。想要将法律高效的普及下去,每家一本法律汇编是必不能少的。
其次,要做好引导示范作用。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各行各业的领导者,他们的行为总让人们去效仿,他们的一举一动都牵动着一大群人的行为。领导带头守法、学法、用法无疑是普法工作推进的一大动力,是人们对法律权威信服的催化剂。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处理问题要用法治思维去思考,要用法治方式去解决,把这些思维和方式深入当事人,让他们去感染周边的人。
最后,要发挥重要案件的影响力。一些特别的案件,总能吸引人的眼球,对他们的处理可能更让人感受到法律的存在感。过去一年中,让每个中国人茶前饭后无不谈论的就是反腐,一个个老虎的落马,让人们看到了党纪的严明,一个个被立案审判无疑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这些案件更加让人们相信了法律的权威。再如呼格吉勒图案、念斌案的再审,让人们看到的不仅是冤案的昭雪,更是对法律公正的信心。加大重要案件的宣传教育,对民众法治意识的提升有着巨大的作用。随着湄公河案首犯糯康被执行死刑,向世人宣示了中国政府和司法机关有能力打击和惩治对我国公民的犯罪行为,有能力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此案不仅让国人看到了政府的作为,更让人们相信法律是可以保护我们的权益的。把这种影响广的案件收集起来,再加上一些当地的典型案列,相信这在普法工作中,会更加有效。
“在人类的精神生活中,信仰处于社会意识的最高层次,统摄其他意识形态。”[7]坚定不移的加强法治信仰建设,是法治观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法治国家是否形成的最终标志。要让十几亿中国人将法治作为意识形态,需要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需要树立至上的法律权威。需要人们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纠纷靠法、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习惯,并让法治成为他们内心的观念追求。
(二)法治精神建设
某种良好的品行总被人们提升为某种精神来提倡,这种精神承载着某种意志和价值取向。同样,当法治成为治国策略而被人们长期遵从时,其自然要形成一种法治精神,这也代表着人们心中法治的价值取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十六字方针;从“依法治国”到“法治中国”的法治建设目标,经历了几十年的巨变,经受了风风雨雨,形成了一系列法治精神。而这些精神的作用还没有被完全发挥出来,没有被人们所认同。为此,加强法治精神的建设,会对我国普法工作、法治观念的形成和法治中国建设产生积极的意义。根据多年的经验总结,我们要努力做好四方面的精神提倡。一是宪法精神。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效力和权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就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制定宪法,充分体现了宪法对国家的重要性。如今,宪法法律至上的精神已形成,谁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的违宪行为都将被追究。宪法是一切个人和组织的根本性原则,我们必须遵守。二是权利保护精神。法律本身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而制定的,虽然也规定者诸多的义务,但有权利就有义务,权利与义务相应的观念已形成,再多的义务只是为了更好地去保护权利。现如今,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已经深入人心,最典型的就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广泛应用。自由是人类永恒的追求,保障公民的自由是法律不变的主题。我们崇尚自由,而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保护我们的自由。让更多的人明白法律对权利的保护,这是树立法律权威和公信力的最好方式。三是诚信守法精神。法律一旦制定后,就必须要遵守,这主要要求人民服从法律,运用法律来解决问题,要将这种服从于运用转化为内心的信念,行动上的守法行为。四是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精神。近几年,几乎所有的法院案件都有所增多,这不是因为纠纷多了,而是更多的人选择用法律来解决纠纷,不在靠关系来解决,这是社会风尚的一大转变,也是我国法治观念慢慢形成的表现。法治精神的建设要抓好这样的机会,让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法治中国建设固定灵魂,增加动力。
(三)法治文化建设
文化是一个社会内在与外在的综合表现,也是一个社会所倡导观念的集中反映。法治文化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文化基础。法治文化的根本属性是人的一种生活方式。[8]法治文化主要由法律制度、法律精神和法律行为三方面构成,是法治传承的最佳方式。加快法治文化建设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确立与践行,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有利于弘扬法治精神,也有利于人们形成良好的行为准则和法治观。因此,法治文化的培育意义重大,作用非凡。让法治文化成为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为中国人民所认同,就必须要与法治建设一同推进,要与我国的经济建设同步建设。要通过法治文化的宣传与普及,让民众理解其内涵,认同其理念,将其纳入日常生活中,最终形成大家认同的法治观。这对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来说是重中之重。
 
结 论
 
通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浅析,使我更加意识到法治观对社会的重要性。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就必须去研究法治,去学习法治,培养自己内心的法治观念。要建设法治中国,让人人形成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就要去全面认识法治,去了解法治,让法治成为我们的信仰,让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成为社会主义现代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部分。法治观建设关系着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着我们每个人的方方面面。加强对法治的研究对法治建设和法治观意义重大。由于自身理论知识不足,参阅资料的有限,本文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如论述粗浅、内容不全面等,希望大家给予批评指正!也希望更多的人去关注我国法治建设,去研究我国法治。
 

 
感谢闻老师耐心、细致的给予本文多次的修改指正!感谢对本文的成文、修改提出过宝贵意见,有过帮助的所有同学!
感谢所有论文答辩的评委老师,感谢各位老师不辞辛苦来参加我的答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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