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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实务中离婚纠纷案几点问题及建议

发布日期:2017-03-16    作者:夏位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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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婚姻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及家庭因恋爱、结婚、离婚而产生的各种纠纷的总和。随着家庭纠纷案件保持高位运行 离婚官司占多数,据权威统计2015年法院办理离婚离婚69.3万对。本文阐述婚姻纠纷案实务操作中遇到的几点问题:缺席审判,法律文书的送达,结婚证电脑出前的婚姻当事人申请立案的问题以及改善的建议。
 
关键词:离婚诉讼  当事人 缺席裁判 法律文书送达 期限
 
婚姻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及家庭因恋爱、结婚、离婚而产生的各种纠纷的总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即《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些规定也是处理婚姻纠纷的基本原则。关于婚姻纠纷,从大范围来讲,可以分三大阶段,婚约同居纠纷、结婚纠纷以及离婚纠纷(离婚纠纷本身又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一系列的矛盾纠纷)。本文主要从离婚纠纷方面阐述在实务操作中的一些问题。
近年来,随着家庭纠纷案件保持高位运行 离婚官司占多数;社会发展快速,也影响婚姻的变量在增加,另外,社会舆论环境更开放 离婚更加自由。根据民政部公布的《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中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84.1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9.3万对。粗离婚率为2.8‰,中新网记者统计,相比2002年中国粗离婚率仅有0.90‰,13年来,粗离婚率逐年攀升。
一、离婚案件缺席裁判的问题:
当前社会存在一种现象,但凡是诉讼离婚的,被告就会采取逃避审判的方式,拒收法律文书及拒绝出庭以达到法院无法判决离婚的目的。加之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至少要到判决生效后六个月才能再次起诉离婚。如此,诉讼中的原告将长期在痛苦和艰难中生活。与国家主张的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违背。同时,在实务操作中对于是否可以缺席审判并无统一定论。最高法院也未颁布具体的司法解释为各级法院审判时提供参照。于是各法院在具体操作中的处理方式也是五花八门。综合起来,当前主要存在两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离婚案件一定会涉及到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问题,所以该类案件中的被告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其拒不到庭不能适用缺席判决。于是就出现了,有的离婚纠纷经过三次诉讼,因为被告未到庭,法院未能判决离婚的案例。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的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可以拘传到庭。另外,《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也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该规定并未排除离婚案件不可以缺席判决。本人认为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正确的,但是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家庭矛盾呈多元化出现,实践中离婚案件也在巨增,如果每个离婚案件的被告不到庭都采用拘传的办法,不仅会浪费大量的审判资源,所以作者认为处理这样的离婚案件时,被告不到庭时应当适用缺席审判和缺席判决的。当然对于一些态度恶劣,情节严重或故意刁难原告而不到庭的被告,也可以按照《民诉法》第100条的规定,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被告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至于,离婚纠纷连带需要处理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建议最高法院颁布司法解释,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判决生效后另行起诉解决。如此离婚纠纷的被告,就不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考诉讼了,同时也及时解决了原告的诉求。真正做到婚姻自由。
 离婚纠纷案法律文书的送达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以及公告送达。在法律实务中的送达,考虑到法院人员紧张的原因,法院绝大部分的法律文书是通过邮寄送达的,或者电话通知当事人领取法律文书。然而在离婚纠纷中,被告方往往会逃避签收,其成年家属也拒绝代签收。所以很多时候法律文书只会变成无法送达,这个时候原告只能选择公告送达。虽然最高院今年出规定统一了公告送达的费用。因为规定未被普遍认知,所以仍有基层法院未按规定执行,公告费用高达七八百,这也增加了原告的诉讼成本。因此,最高院出台措施进一步规范公告费的收取问题。同时,针对逃避签收的法律文书的行为,应当出具规定:如被告逃避签收,其成年家属也拒绝签收的,应当视为被告已知被诉,必须主动积极与法院联系。除非被告能够证明,其确实无法获知被诉。
 结婚证电脑化前的婚姻证明问题:
现实中,结婚证电脑化前的婚姻一方起诉离婚,而另一方扣留结婚证明,加之地方民政机关的档案保存未能无缝对接,导致部分原告因不能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法院不立案的现象。针对此问题,笔者建议:最高院颁布司法解释,结婚证电脑化前的婚姻当事人,可以持有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到各级法院起诉离婚。各级法院不得以无有效婚姻证明为由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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