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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沪知青及子女,征收时有权分配自行购房补贴

发布日期:2017-03-20    作者:张峥嵘律师
姜某的母亲系知青,多年前姜某户籍从沈阳迁回外公在静安区泰兴路的承租房内。数年后姜某父母退休户籍也迁回此处。但由于在上海没有住房,以及工作和家庭原因,姜某一家仍在沈阳居住。去年泰兴路房屋征收,本户按居住困难户进行补偿。姜某一家以及姜某在外地的妻子、女儿,另外姜某外公和舅舅家共9人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但舅舅作为外公的代理人只选购了一套安置房屋自住,没有为姜某家选择购买房屋。在剩余的款项分配中,舅舅也要克扣姜某一家应得的份额。于是姜某委托张峥嵘律师提起了诉讼。
针对舅舅提出的,姜某等人为空挂户口,只能平分因居住困难而增加的补偿,对奖励补贴包括自行购房补贴也无权分配的观点,张律师指出,无论空挂户口还是同住人,居住困难户取得的居住困难保障补贴,此款项有权用于购买安置房屋,即可享受安置房屋的优惠价格;而因为该款项没有用于购房,才产生了自行购房补贴,这一款项与是否实际居住房屋并没有关联,因此姜某一家对于相应的自行购房补贴有权分配。
法院认为,要首先满足承租人即外公解决住房、生活等问题的需求,姜某一家除与装潢、搬迁、过渡等有关的奖励补贴不能分配外,其他征收补偿利益均可适当少分。最终,原告五人除取得了人均27.5万元的托底保障外,还分得了20余万元的补贴款项,基本实现了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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