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沪知青及子女,征收时有权分配自行购房补贴
发布日期:2017-03-20 作者:张峥嵘律师
针对舅舅提出的,姜某等人为空挂户口,只能平分因居住困难而增加的补偿,对奖励补贴包括自行购房补贴也无权分配的观点,张律师指出,无论空挂户口还是同住人,居住困难户取得的居住困难保障补贴,此款项有权用于购买安置房屋,即可享受安置房屋的优惠价格;而因为该款项没有用于购房,才产生了自行购房补贴,这一款项与是否实际居住房屋并没有关联,因此姜某一家对于相应的自行购房补贴有权分配。
法院认为,要首先满足承租人即外公解决住房、生活等问题的需求,姜某一家除与装潢、搬迁、过渡等有关的奖励补贴不能分配外,其他征收补偿利益均可适当少分。最终,原告五人除取得了人均27.5万元的托底保障外,还分得了20余万元的补贴款项,基本实现了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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