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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经国晖长沙律师收集证据终获赔偿

发布日期:2017-03-21    作者:长沙国晖律师
 受害人郑某某,20111113日沿湘江大道由东往西过人行横道,遇刘某驾驶小型客车沿湘江大道由北往南行驶,由于刘某未停车让行而与受害人郑某某相撞,刘某负全部责任。受害人郑某伤情比较严重,出院后双方调解过两次,但是无果。受害人不知道如何办理赔偿事宜,一直拖到2014年才初步了解理赔流程,而后又多次找刘某商讨赔偿事宜,刘某带着郑某来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超过1年诉讼时效不予赔偿,刘某也以此为由拒绝赔偿。郑某无法只好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该案件。
本所接到此案后,认真分析了案情,并且仔细研究了郑某某的伤情,先帮其进行伤残鉴定,虽过了一年多但经过充分利与鉴定机构,帮其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多次深入办案单位调查取证,终于查获中断时效的证据。并于20144月将刘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经法院开庭审理后法官作出了公平公正的判决,支持了受害人郑某某的诉求。尔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我所出庭应诉,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不仅最终获赔的数额远远超过郑某某的最初的期望,而且也维护了自己的尊严。当事人非常满意。
国晖长沙律师提示:
法谚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设置了诉讼时效这一规定。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过时效则权利视为放弃,丧失胜诉的权利。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人不清楚这一规定,有些因为养伤拖延,有些因为跟车主无休止的和解拖延,最后陷入车主不理,保险公司不赔的状态。作为专业办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捕捉任何一个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利细节从而规避诉讼时效给伤者带来的不利后果
【本案例根据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交字2014(77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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