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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几大焦点问题解析

发布日期:2017-03-21    作者:110网律师
一、婚姻效力、婚姻登记问题
1、在离婚纠纷中,如有涉及婚姻无效问题,法院会向当事人释明后要求其变更为确认无效诉讼请求。如当事人不予以变更的,则法院会依法驳回离婚纠纷,并对涉及婚姻无效问题依法宣告无效(该问题一审终审),但对涉及财产的判决予以上诉。
2、原告诉请离婚与被告反诉请婚姻无效的,可合并审理。
3、在诉请撤销婚姻登记的纠纷中,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配问题的审判应与婚姻无效的处理一致,子女抚养按婚生子女处理,财产分配原则上推定为共同共有。
二、抚养权问题
   1、在抚养非婚生子纠纷中,对于抚养费返还的诉请可予以支持,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确有大额支出的学费等费用可酌情予以支持。
   2、离婚案件中涉及收养效力的纠纷可合并审理。
   3、隔代探望权的行使应根据抚养事实、直接抚养人是否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综合判断。
   4、抚养费的确定需根据子女的必要生活费、医药费、父母的负担能力(平均月薪)综合判断确定。
三、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
    1、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经营投资升值后,相应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其中应对自然增值及孳息的规定应予以限定解释,如以倒卖古董、房屋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及孳息部分应列入夫妻共同财产部分。
    3、常见专属个人财产的包括:1)人身伤害保险金,2)残疾赔偿金,其中对残疾赔偿金存在两种说法,第一种说法认为:该笔赔偿金是拟制的补偿,是对收入丧失的补偿,具有人身专属性,因此应作为个人财产;第二种说法认为:收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3)买断工龄款、复员费(应按婚姻存续关系时间及工作的时间之间比例计算财产比例)。
    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对此应做出限缩解释,即没有明确约定为赠予的,视为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不动产约定为双方共同共有的婚内不动产约定,属于夫妻双方财产约定,不因是否办理房产登记影响其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法律规定依据在于《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5、夫妻双方财产约定以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生效条件,债权人可对离婚财产的分配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6、村民股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其物化红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予以分割。
四、房产纠纷: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谁投入、谁收益”的规则。其中,婚后父母全款出资进行房屋登记的,则属于赠予登记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则属于赠予夫妻二人,其中需结合装修进而确认房产价值。婚前财产婚后加名的,则以登记为所有,如并非是为了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的,偏向于赠予。
     2、对于房产的分割,应结合房屋的出资、存续时间、子女抚养等问题综合考虑。
    3、拆迁安置房屋购房权与特定身份挂钩,并非物权,可主张优惠利益(并非房产,仅能为金钱),同时需要考虑房屋建造、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利益。
五、共同债务问题:
    1、共同债务的认定,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基本标准,以是否具有举债合意作为补充标准。其中“共同生活”应扩大为“准备共同生活”,例如:个人经营。除外情况包括:主观无举债合意,客观没有享受举债利益;债权人无理由能看出是家事代理行为。典型个人债务类型:侵权债务,例外:因家事代理活动或享受举债利益而产生的,如个人经营所导致的侵权债务。
     2、彩礼与婚前赠予的区别:必须是习俗,一方家庭给予另一方家庭的大额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推定为共同共有。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推定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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