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对借名买房案件的分析
发布日期:2017-03-21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基本案情
本案诉争房屋建筑面积57.60平方米。郑世杰于1986年取得诉争房屋承租权,是从单位手中承租的。
2001年3月5日,郑世杰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购买上述房屋的购房款由郑国杰支付,购买上述房屋时折合了郑世杰及其妻子李丽娅的工龄。
郑国杰表示在购买诉争房屋时并未与郑世杰约定对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如何分配。
2013年8月26日,该单位出具《证明》,内容为:涉诉房屋为已购公房,产权归郑世杰。
郑世杰通过向房屋管理部门称房产证丢失,补办了房产证并且用该房做了抵押贷款。故郑国杰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位于涉诉房屋归郑国杰单独所有,本案诉讼费由郑世杰承担。
二、法院审理
郑世杰辩称:诉争房屋1986年郑世杰取得承租权。后房改时郑国杰出资买为私产,当时以成本价并折合了郑世杰和妻子李丽娅的工龄,取得房本时间不清楚。不认可有郑国杰的份额。
三、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郑国杰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首先,郑国杰主张诉争房屋以郑世杰的名义购买诉争房屋,但并未就其主张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且其当庭表示购买诉争房屋时并未与郑世杰约定对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如何分配,上述表示与其主张自相矛盾,法院对郑国杰的主张不予采信;其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郑世杰于2001年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郑国杰为郑世杰垫付购房款一节是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证明郑国杰借名买房的主张。
综上所述,郑国杰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单独所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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