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为什么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不判离?

发布日期:2017-03-22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第一次起诉离婚如何没有以下法定情形,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一般不会判离。
  问:据说第一次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不会判离婚?
  答:法律上没有明确说“第一次起诉,就不准许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法院判断是否应当准许离婚,有一个判断标准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只能说,考虑到了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一般尚有和好可能,法院倾向于不判离婚。这只能说是司法实践有这样的一个倾向。
  问:那到底怎么样才能让法院判决离婚?
  答:《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能够证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法律上“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换句话说,出现上述情形的,可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值得注意的是,第(五)项是个兜底条款,可以涵盖很多情形。现实生活毕竟是鲜活的,法律难以穷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所有情形。所以,如果你觉得你们夫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和律师说明你的理由,由律师帮你判断是否属于可能得到法院认可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


(文章来自网络,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若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郭亚敏律师
北京朝阳区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