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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中介诉“跳单”购房人 法院判买方有选择权

发布日期:2017-03-23    作者:110网律师
 两中介诉“跳单”购房人 法院判买方有选择权  同一房屋多家中介公司挂牌销售,两中介机构的业主起诉“跳单”购房人。今天上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并当庭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驳回中介机构的诉讼请求。
  徐女士、张女士系南通两家房屋中介机构的业主。2013年5月3日,徐女士、张女士与市民顾先生签订了房屋中介服务委托协议书,约定顾先生同意支付成交价的1%给受托方做中介费。顾先生承诺经其签字认可的房源信息,如能成交,必须由买方、卖方、中介三方签订成交合同,如顾先生或家属未通过受托方成交,或经受托方签订合同后逃付中介费的,顾先生愿意赔偿受托方双倍中介费(基价按报价计算),并承担受托方为追讨上述费用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经济损失。合同订立后,徐女士、张女士依约履行了介绍房源及有关的看房等中介服务,顾先生也购买了她们介绍的一处住房,但却拒付中介费,属于“跳单”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中介费4.84万元。
  法院另查明,2013年4月26日,顾先生曾与南通中宇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看房确认书,其中包括这套涉案房屋。其后,顾先生与中宇公司、出卖方签订了该套房屋的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佣金确认书。
  该案一审庭审中,顾先生辩称,其与原告在商讨房价时,两原告代表房主表示要每平方米9000元。而中宇公司表示涉案房产的房价在每平方米8600元左右就可成交,故其选择通过中宇公司与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存在任何违约,认为原告不掌握该房源的真正信息,存在欺诈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顾先生不存在利用从原告处获取房源信息或机会的情形,不构成违约,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徐女士、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认为,出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出售或者买方通过其他正当渠道获得相同房屋信息,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说,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购房人未通过原中介机构购买房屋是否违反委托书的约定并应按约定进行赔偿。
  在案涉委托书中,双方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其目的为了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机会而“跳”过中介,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衡量买方是否存在“跳单”的违约行为,在于买方是否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未利用该中介提供的信息,而是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中介机构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且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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