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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相关问题之解答

发布日期:2017-03-24    作者:110网律师
第一问,医疗期到底应当是几个月?
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2)16 第二条“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三、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上海市对于医疗期规定有不同于劳动部的规定,作为同位行政法律规定,根据从新的原则,应适用上海市规定。
第二问: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否能主张劳动关系的终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第(三)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遇到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正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则原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结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
劳动期满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在医疗期结束后方能解除。
  第三问,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了医疗期间的工资?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这里病假工资的“有关规定”,就是指《劳动保险条例》政秘字第一百三十四号命令  第十三条的乙款,即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还应该享受社保的医疗待遇。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在此应当说明的是,扣除其本人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费用之后,也不得低于这个80%
第四问,用人单位能不能在医疗期满(仍未治愈)解除你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35条都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说,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你的劳动合同,是有法律和规章依据的。
   第五问,用人单位解除医疗期满(仍未治愈)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哪些前置程序和条件?
   一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果没有提前30日通知,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就是说,劳动者收到书面通知后,还应当继续上班30日,单位应当继续履行30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是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四是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5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是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说了算,而是必须经过鉴定委员会的鉴定。
第六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级不同会享有不同的待遇。
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5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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