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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史上最温暖判决书的谨慎质疑

发布日期:2017-03-24    作者:110网律师

子女当自立,依赖父母不足取;家事讲诚信,欺负“外人”失公平。
--题记
近段时间,网络上盛传一份号称“史上最温暖”的判决书,说是戳中了众多父母的泪点。笔者不能不受此舆情影响,于日前认真阅读了某微信公众号始发、各媒体纷纷转载的《婆婆状告儿媳,“还我136万元购房款”》微文,并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查阅了该案的两份判决书,思考之后,别有所感!遂成此文,欢迎法律界内外诸君交流探讨。
【案情回顾】浙江绍兴诸暨的一位老太太凭借数份只有儿子个人签名的借条,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将自己的儿子、媳妇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两人归还“借款”共计人民币1618000元。开庭审理时,儿子对于老太太的诉讼请求及相应的事实与理由均予以认可,未作任何抗辩;儿媳则据理力争,充分发表了相应的抗辩意见。诸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老太太绝大部分诉请,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共计人民币1372000元。
儿媳不服一审判决,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老太太的诉讼请求。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调整了归还借款的数值(由1372000元调整为1363000元),但实质上还是维持了原判结论。
【谨慎质疑】
笔者在“史上最温暖”的后面看到了人性的弱点:当媳妇必将成为“外人”时,容易遭受“本是一家人”的集体“欺负”,而人民法院在裁判时,没有正视这一人性弱点,有可能导致既违诚信又失公正的结果。
道理简单亦深刻,因为案涉纠纷形式上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实质是更为复杂重要的包含着婚姻伦理道德因素的家事纠纷。案件经两审判决,两槌定音,但是谁能合理排除本案存在的另外一种可能性(民法上的“排除合理怀疑”):老太太与儿子串通,损害婚姻濒临解体的儿媳的利益?
儿媳袁佳慧并未在借条上签名,儿子一人出具的借条的形成时间又无法鉴定,儿子出于某种需要给父母“补”一张借条,最简单不过!儿子在一审时,对老太太的诉请及相应的事实与理由均予以认可,在二审时干脆不出庭。儿媳吃亏在于,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老太太转账给儿子的行为属于赠与;但是,请诸君扪心自问,当我们的父母资助(赠与)我们时,有多少人会向父母提出签订赠与协议的要求?
家,是最温馨的港湾!婚姻和睦、家庭幸福,是我们所有人的追求;但是,当儿子与媳妇婚姻必将解体时,不让成为“外人”的儿媳“占便宜”,是许多父母的“本能”选择:将赠与小两口的款项,转为出借款,“外人”的利益减损了,“本是一家人”的集体利益增量了,何乐而不为?
家,建立在婚姻的基础上,没有婚姻(姻亲),就没有血亲!(不符合中国国情也为中国法律所不许的同性婚姻除外)血浓于水,水淡于血,儿媳终究是水。她们由于种种原因面临从“原生家庭” 中“出走”时,“血亲”就抱成一团,“拳头打出外”!具体到本案,当儿子、儿媳的婚姻亮起红灯,夫妻关系日益恶化,薄若蝉翼的婚书随时都有告破的危险时,老太太(父母)心生不满也情有可原,出于输人不输阵、丢人不丢财的目的,老太太与儿子串通损害媳妇利益的可能性不可谓不高!社会生活中,父母超脱“血亲”之爱,断然维护即将成为“外人”的儿媳利益的情形,不可谓无,毕竟寥若晨星!
笔者之一生了个女儿,今后是否得教女儿一招:公婆的赠与款,让公婆签字画押!还是应该法律明文规定,父母给子女的资助,没有借条的,一律视为未达成“借款合意”,即认定为赠与款。可能前者更管用,因为借条可以“补”写,借条的形成时间又没法鉴定,而且“父母子女之间不出具借条亦在情理之中”。
“亲兄弟勤算账”需要扩大到“父母子女勤算账”:父母资助子女的,如果有今后可能要收回的考虑,让子女及配偶双双签字画押!备着,可以备而不用!
再回到本案:老太太真的让儿子还款的可能性有多大?醉翁之意不在儿子,在乎儿媳也!我们在对人性作最原始、最低级的分析的基础上,推断出,若任由《史上最温暖的判决书:婆婆状告儿媳,“还我136万购房款”!》在网络上广泛传播、深度发酵,则后果将不堪设想:这势必会影响人民法院对于表面为“民间借贷纠纷”、里子为“家事纠纷”的个案的公正判决,甚至或催生大批量父母起诉小夫妻归还借款(时间节点:小夫妻婚姻濒临解体)的案件,由此将引发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毕竟,对于婚姻濒临解体的小夫妻的父母而言,起诉小夫妻要求将曾经以赠与意思表示给予小夫妻的钱款,作为借款进行追讨的法律成本小、成功几率高,而且是非常高。
笔者以上所言并非空穴来风,诸暨市人民法院此前已就某个类似案件做出了几乎一致的一审判决,支持老两口要求小夫妻归还借款106万元的诉讼请求,并且判决书的说理部分也与“史上最温暖的判决书”高度相似(“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等戳中泪点的两段话,系抄袭。法官一字不差地抄袭生效判决文书的“经典”说理,虽不侵犯著作权,终归不值得鼓励)。
“史上最温暖的判决书”从个案角度而言,或许不失中立性及客观性(从现有法律规定而言,儿媳缺乏转账汇款系赠与合同关系的相应证据,但是这一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有问题的),作为法律人,我们应当尊重该判决;求全责备,微文中某些脱离个案且带有误导性的言论及判决书本身通过知名自媒体大范围传播且高度发酵对于谨慎、公正司法着实无益,不仅无益而且极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有可能引发更多的家庭矛盾,破坏婚姻家庭关系应有的伦理道德!
民事审判中亦应当“排除合理怀疑”(与刑事审判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有同有异)的道理,容笔者另行专文阐述。就本案而言,老太太串通儿子损害儿媳利益的可能性难道不存在么?儿媳提出对涉案当事人进行心理测试(“测谎”)的要求难道完全是无稽之谈么?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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