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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章、伪造购房合同并诈骗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7-03-24    作者:蒋艳超律师
为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年过四旬的刘XXXX伪造购房合同和相关印章,并用伪造的购房合同诈骗他人,结果构成诈骗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
一、案件简述
    年过四旬的刘XXXX是新乡市XXXX公司的职工。2015年六七月份,他为了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找到XXXX房产商物业部的员工周XXXX,让周XXXX为其提供了一份空白购房合同。之后,刘XXXX到长垣县伪造了“河南XXXX置业有限公司”印章一枚、“河南省封丘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业务专用章”一枚等。
2015年7月16日晚,在封丘县城关镇XXXX售楼中心,刘XXXX用之前伪造的假购房合同作抵押,骗取被害人王XXXX2万元。2016年8月11日,刘XXXX被警方抓获。案发后,刘XXXX将骗取的2万元退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二、法院判决结果
    封丘县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刘XXXX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刘XXXX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决定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三、律师--法理解说
    XXXX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伪造公司印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刘XXXX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刘X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符合坦白的法律构成要件,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刘XXXX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刘XXXX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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