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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经营不善为由降低职工工资标准问题

发布日期:2017-03-26    作者:王天军律师
20159月,小露和一家数码销售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合同,合同中规定每月工资包括底薪2000元加销售提成,小露的工作是在一家商场(数码销售公司的一个销售点)销售手机。20165月,公司主管突然告诉她,由于公司业绩不好,从下个月起不再发底薪,只能按提成发放工资,提成比例虽有提高,但按每月销售量,最后的工资明显较之前减少了,于是她与主管就此情况跟公司主管协商,但公司主管态度强硬,并告诉小露如果不同意就别离职。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也不可单方面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情形。如果公司确实发生严重的经营困难,可以裁减人员,但是裁减人员需要符合法定的程序,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全体员工或工会,听取员工和工会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进行裁员。且是否存在严重经营困难需要对财务状况进行客观的认定。如果该公司不符合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情形,或者不符合裁减人员的法定程序,就不再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强迫员工离职,其法律后果是不仅要支付劳动合同中规定的给员工的劳动报酬,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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