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超过担保期限不催债,担保人可免责
发布日期:2017-03-27 作者:崔新江律师
“到底哪里出了问题?为了借款到期后能顺利要回来,我还找了第三人作担保,如果借款人不还钱,我还可以起诉担保人。但是为啥法院判处免除担保人的责任呢?”
张XXXX拿到判决书后有诸多疑问,在法官详细释明法律规定后,他终于明白,原来是因为自己没有及时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超过了法定担保期限。
二、案情简述
2015年5月19日,盖XXXX向张XXXX借款6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6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日期为2016年5月19日。盖XXXX出具了借据,担保人郭XXXX签订了担保书,担保金额为6万元,但未约定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限。借款到期后,盖XXXX一直未还借款。张XXXX便将借款人盖XXXX和担保人郭XXXX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结果
宁陵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盖XXXX归还借款6万元,被告郭XXXX免除保证责任。
四、律师--法理解析
宁陵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盖XXXX向原告张XXXX借款,且担保人郭XXXX认可借款的真实性,故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张XXXX要求被告盖XXXX归还借款6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郭XXXX为被告盖XXXX的借款提供了担保,但未约定担保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郭XXXX为被告盖XXXX的借款提供担保的方式应认定为连带担保。该担保书亦未约定担保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郭XXXX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观点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五、律师提醒
随着民间借贷不断增多,债权人为保障债务的安全,一般会要求第三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能归还借款时,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很多人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限,在此种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期限为6个月。若债权人没有在法定的担保期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超过6个月担保人主张免除担保责任是合法的,即便债权人找不到债务人,也不能要求担保人还款,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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