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几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的承办心得

发布日期:2017-03-27    作者:110网律师
01 案件由来及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的一天,李律师带着一大堆材料来到我们的办公室,说他因为对方提出来利益冲突,不能再继续承办此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最后律所指派了我和黄律师承办此案。
我们代理的原告有7位,这7位原告是某外环公路的实际施工人,在公路验收合格且通车后,最后一期的建筑工程款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几位原告跟被告协商过多次,但被告一直拖延未支付,无奈之下几位原告只能诉诸法律。在认真看过案件材料、分析过证据后,发现本案经过两次转包,且原告与对方结算后的材料很多都没有签字,签字的材料中签字人员也很混乱,并且原告手中材料都为复印件,如果对方对所有的签字都不认可,那后面很有可能涉及到工程量的鉴定,这样整个诉讼过程就会非常艰难,如果法官对我们的证据不采纳,原告很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02 承办过程
在事务所与原告办理好委托手续后,我及时的向法院提交了委托手续材料,并就案件的基本情况跟主办法官进行了简单的沟通。因为案情复杂,法院就证据的举证、质证组织了4次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过程中,正如之前我们预料的那样,被告对所有的签字都不认可,认为工程已经转包出去,签字的人员不是被告公司人员,是第三人公司人员,原告与被告没有合同关系,应该找第三人,而且转包合同为无效合同。我们提出,依据法律规定,即便是无效合同,但也不影响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经过几次庭前会议,我们代理律师补充提交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银行流水单、原告自行统计的所做全部工程量的计量单,以证明被告支付过工程款的事实及原告所做的工程量有多少的事实。经过多次与法官沟通,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对于所签字的所有材料不可能留有原件,原件只能在承包人手中,最后法官把原告完成实际工程量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对方,并要求承包人提供所有签字的原件材料,但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及被转包的第三人怠于提供这些材料,最终法官以我方提交的证据来认定所欠工程款的事实。被告自知理亏,在两次的正式庭审中也未出庭,最终法院的判决基本上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03体会
在刚接手本案的时候,我们就意识到胜诉难度很大。首先,公路工程经过几次转包,材料中签字的人员不一致,最不利的是原告主张工程欠款的结算单很多都没有签字,就是一张复印件,而复印件被告完全可以不用质证。但是不管我们手中的证据如何不利,作为代理律师我们仍然要尽最大的努力去说服法官,让法官接受我们的观点,经过与法官的多次沟通,在最后一次的庭前会议中,法官最终把原告所完成实际工程量及所有签字原件材料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能够做到这一点对我们来说就已经是很大的胜利。在此,也提醒建筑工程的施工人员注意保留证据,涉及到签字的材料一定要自己留一份,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法庭上法官看的是证据,没有证据支撑如何说服法官,证据非常重要。办理完该系列案件后,体会最深的一点是作为代理律师应为当事人的利益尽最大的努力,即便证据不充分,也不能轻易放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赵明律师
山东济南
汪东先律师
上海徐汇区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