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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定性

发布日期:2017-03-28    作者:110网律师
 一、争议焦点:
婚内强行发生性行为是否属于强奸?
二、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
被告人白某,男,27岁,农民。
  被告人白某与被害人姚某某于1994年10月1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多次发生口角。姚某某于1995年2月27日回娘家居住,并向白某提出离婚的要求。经村委会调解,双方因退还彩礼数额发生争执,未达成协议。1995年5月2日晚8时许,被告人白某到姚家找姚某某索要彩礼,双方约定,次日找中人解决。后白某回家。晚9时许,白某再次到姚家。姚某某对白某说:“不是已经说好了吗,明天我找中人解决吗?”并边说边脱衣服上炕睡觉。白某见状,亦脱衣服要住姚家。姚父说:“小红,你回老白家去。”白某说:“不行,现在晚了。”此时,姚某某从被窝里坐起来,想穿衣服。白某将姚按倒,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姚某某不允,与白厮打。白某骑在姚身上,扒姚的衬裤,姚抓白某的头发。白某拿起剪刀,将姚的内裤剪断。姚某某拿起剪刀想扎白某,被白某抢下扔掉,后强行与姚发生了性夫系。
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白某犯强奸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在与姚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强制的手段,强行与姚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于1997年10月13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无罪。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白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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