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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构成伤残时由谁委托鉴定机构?

发布日期:2017-03-29    作者:王景林律师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受害人构成伤残,一般需要委托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但应当由谁来委托做伤残鉴定呢?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受害人自行选择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不建议受害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因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做出来的鉴定结论,对方有时不会认可,会要求重新鉴定,法院一般会同意。如果重新作出的鉴定结论与前面所作结论不同,则需要受害人自行承担前次鉴定费用,在上海大约2000元左右。这样既浪费了时间,又造成了额外损失。
如果双方当事人为了调解,可以共同指定鉴定机构,同意以鉴定结论作为赔偿依据,这样操作并无问题。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有些鉴定机构不接收个人作为委托人的鉴定申请。
2、受害人申请交警部门委托鉴定
交警在组织双方调解之前,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要求,委托鉴定机构对受害人伤残作出鉴定。由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双方一般都会认可,即便以后起诉到法院,一方提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法院一般会依职权直接驳回。
3、受害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
受害人可以在法院起诉时,一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进行鉴定。从程序上讲,法院在接受申请后一般先征求双方意见,若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选定鉴定机构的,则由该机构鉴定;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机构进行鉴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为了减少麻烦,一般直接指定鉴定机构,不再征求双方意见,且对作出的鉴定结论,一般不允许一方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王景林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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