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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该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7-03-31    作者:110网律师
一、争议焦点:
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相勾结,监守自盗应如何定罪
二、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贪污罪,于1995年3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原系中国工商银行电白县支行三角圩办事处出纳员(计划内临时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1995年3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卢某,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原系中国工商银行电白县支行三角圩办事处会计(计划内临时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1995年3月25日被逮捕。   
1995年春节前,被告人陈某向办事处出纳员钟某提议并多次密谋,制造被抢劫假象,秘密窃取三角圩办事处的公款。同年2月3日(大年初四)上午,被告人陈某又邀办事处会计卢某一起作案,遭卢的拒绝。钟某陈某口中得知卢不同意后,亦向陈表示放弃作案。   
当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陈某得知办事处只有钟某卢某两人当班时,即从钟某家骑走钟的摩托车并携带行李袋及小刀一把,来到办事处。陈敲门进屋后,叫钟某把办事处的公款装入行李袋。钟某未作任何反对,即打开钱柜,将公款装入行李袋。这时,陈某欲将办事处的电话线用手拉断,但未拉断,卢某则向陈某指明报警线及桌上摆放的剪刀后,陈某将报警线剪断。因陈带来装钱的行李袋太小,陈某钟某卢某等着,自己又返回钟某家,取来另一个大行李袋,回到办事处丢给钟,钟某便将公款273 000元装给陈某。之后,为了制造被抢劫的假象,陈某钟某卢某叫进卫生间,向俩人各打一拳,然后扣上卫生间门,携带赃款逃离现场。   
钟某陈某逃离后,与卢某商议统一口径报假案,谎称被一持枪歹徒抢劫。后在我公安人员的教育下,卢某钟某才先后供认了案件的真相。案发后追回全部赃款。
  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钟某卢某犯贪污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钟某卢某内外勾结,相互配合,共同侵占银行的巨额现金,其行为均已构成了侵占罪,均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陈某钟某起主要作用,是本案主犯,应从重处罚;卢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陈某钟某卢某的犯罪事实属实,但指控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不当。被告人钟某卢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应认定陈某钟某卢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的规定,于1999年3月18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陈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被告人钟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3.被告人卢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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