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7-03-31 作者:成启峰律师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一庭及人民法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6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16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指标,现将2016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152元; 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6433元; 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60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该标准适用); 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4428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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