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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项目拆迁,也不能一手遮天

发布日期:2017-04-02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导读】
    本案涉及“宁西铁路”这一国家重点建设公益项目,但是在王春刚律师的努力下,最终撤销了被告丹凤县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地方政府狐假虎威,利用国家投资430亿的大型公益项目,胡作非为,随意侵占土地和房屋的行为最终受到了应有的制裁。
   【案件背景】  
20091026日,国家发改委批复铁道部,同意实施宁西铁路线之合肥段增建第二线工程建设。
2011年国家铁道部对宁西二线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
201327日,国土资源部批复陕西省人民政府,宁西铁路西安至合肥段增建二线(陕西段)工程建设用地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西安市临潼区、蓝田县满山落实商州市、商南县、丹凤县等县区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265.396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
2013325,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了国土资源部对陕西省人民政府的批复,批准商洛市境内建设用地186.0463公顷。
2013422日,商洛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批复,做出商政土批字(201310号批复通知,同意丹凤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44.288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
20091130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陕政办发(2009152号《关于宁西铁路西安至合肥段增建第二线工程建设(陕西段)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宁西铁路陕西征地拆迁补偿有关标准进行了明确。
丹凤县人民政府据此标准于201297日印发了丹政办发(2012108号《关于印发宁西铁路二线丹凤段建设项目征迁安置环境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同年10月,丹凤县人民政府在丹凤县农行开设资金专户,201210月至20147月转入资金2.25亿元,至2014731日账户余额为52558160.29元。
【案情简介】
叶某某所有的合法房屋正处于该段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范围内。
2014624日丹凤县人民政府做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叶某某房屋。丹凤县人民政府聘请了西安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叶某某房屋评估,并制作了资产评估报告。丹凤县人民政府对叶某某房屋做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0147月,叶某某慕名来到北京,找到王春刚律师,并介绍了自己的基本情况。
随后王春刚律师代理其向商洛市政府提起复议。商洛市政府维持了该补偿决定。
20148月,王律师就本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理经过】
王春刚律师将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资产评估报告”作为重点质证目标,提出了以下意见:
1、评估机构的选定不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的规定,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第4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原告并不知道被告何时选定的评估机构,选定了哪家评估机构。涉案房屋是原告唯一的住房,也是原告居住多年的故居,被告在没有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决定评估机构,剥夺原告参与权,严重违背法律规定。
2、被告聘请不具备房屋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对原告的房屋实施评估明显错误
房屋评估应当由专业的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公司没有进行房屋评估的资质。被告聘请了不能进行房屋评估的资产评估公司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评估,其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计算方法等都不能体现原告房屋的实际价值,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3、评估报告记载内容错误明显
涉案评估报告中更为荒唐的是对房屋基本情况和欠款的记载都存在明显错误。原告房屋第三层为砖混结构,而被告却记载成了彩钢房,在被告提供的另一份房屋调查中居然记载是砖木结构。事实证明,不仅被告对原告房屋记载错误,连被告自己对被告房屋的记载都有矛盾。涉案评估报告中记载被告对原告房屋的评估价值为30余万元,但是小写数额确是“298300”余元,简直令人啼笑皆非。作为专业的评估机构,作为涉及原告极为重大利益而征收评估报告中居然出现数学上的错误,我们不禁质疑其评估资质,甚至怀疑其能否做评估,一个连这样的问题都出现错误的评估机构,如何能够胜任上百处房屋的评估。
4、评估报告的形式错误
《评估报告》第17条规定,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本案评估报告由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明显不符合该项规定,且盖章的机构为注册资产评估机构,也不是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5、评估程序明显错误
《评估办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原告的评估报告中并没有记载被告聘请的房屋评估公司对原告房屋进行了实地勘察。被告所聘请的房屋评估公司在没有进行勘察的情况下做出了评估报告,试问该评估公司是如何做出这一报告的,难道是依靠想象吗?被告居然依照这样荒唐的评估报告做出了本案的征收补偿决定,其违法之堂而皇之有目共睹。
《评估办法》第20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涉案评估报告直到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才送达原告,被告没有给原告合理的异议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被告做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评估报告错误极其明显,被告依据存在明显错误的评估报告做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也是错误的。
庭审过程中,面对如此荒唐、错落百出的评估报告,王春刚律师义正辞严,慷慨陈词,赢得了旁听群众的阵阵掌声。
【案件结果】
2015212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判决,完全认可了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被告丹凤县人民政府做出的丹政房补字(2014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案获得全面胜利!
【案件评析】
本案是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典型案例。目前在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中,没有统一的程序性法律,地方政府借此胡作非为,滥用职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解决此种乱象,《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文件要求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但是,各地政府多是选择性适用这一条文,不仅曲解了“参照”二字,还不断利用“参照”二字做文章,选择性执法,侵害被征收人利益。
本案中评估报告就是所谓“参照”的结果,但是被告人民政府没有完全遵照《条例》的实体和程序要求,甚至连基本的算数都是错误的。这种明显曲解法律,不严格适用法律,选择性适用法律的行为是行政权力的滥用。
但是从根本上看,本案的公益目的是被告丹凤县人民政府滥用权力的主要背书。“宁西铁路”投资巨大,无论政府如何乱来,法院也不敢把这么大一个工程撤销,只能是小修小补,这就是目前我国司法面对的最大问题,法律是为经济服务的,整个司法系统就是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在面对重大问题时,法院只能解决问题,不能坚持原则。这种现象不仅破坏了司法权威,也放纵了地方政府。
从本案看,我国行政法领域亟需解决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程序和补偿问题的统一法规。但是这些都只是技术问题,更为重要的保持司法独立,将司法审查贯彻到整个经济活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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