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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7-04-02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辩护意见:
         第一,本案程序违法比比皆是;非法证据之处理一直到今天的庭审结束,仍然明显不当,甚至违法。
        第二,现有证据明显不足以证明祝西安的行为可以评价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行为。
       法庭调查阶段我反复强调过:本案公诉的根本错误在于依据关系进行判断、提起公诉;而诉讼的基本原理是:民事法律看关系,刑事法律看行为。但是,本案却仅仅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体系性从属关系、不是依据其行为,认定事实,进行判断,进而武断地提起公诉。


       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的行为只有:
       一、祝某某接受其上线的基本观念:中国国际建业联盟是一个爱国组织,其宗旨是打造真正属于中国人的民族互联网-物联网——帮助中国企业成长、发展;每一位只需购买中国国际建业联盟原始股,成为中国国际建业联盟的成员就可以享受中国互联网成长的红利。
       二,他将自己从其上线那边接受的该基本观念传递给了蒋静和耗子(身份情况迄今不明);
        三、曾经为钟媛、付任华等几位下线提供过些微的信息传递方面的帮助;
        四、在相关和不相关的成员的资金转移过程中提供过帮助


  我们务必充分注意,以上行为均不属于刑法修正案(七)及其配套法规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五)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犯罪行为。


       兹分述如下。
  一、关于该案侦查程序根本违法。——直接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更严重违反了最起码的正当程序原则。
       据在卷侦查机关文书记载,办案机关接到匿名举报:萍乡市芦溪县天成宾馆有人搞传销;遂浩浩荡荡前往搜查,并当场拘传,跟着就留置盘问,继续留置盘问,诈取口供;然后以付某某、周某、刘某某多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刑事立案,并当即刑事拘留付任华、周捷、刘连生三人。蹊跷的是,与刑事拘留付任华、周捷、刘连生三人同时被抓的陈金华(芦溪本地人,此次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活动所有情况的记录者)却当即大摇大摆地离开了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后又于同年6月1日,电话通知陈金华前往“自首”,随即取保候审,再然后“另案处理”。
        概言之,该案侦查程序根本违法。换言之,该案属于非法案件。顺此,立案前所有证据均属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
        更有甚者,如前所述,陈金华这个人非常可疑——疑为办案机关的“线人”“帮凶”;对此,本律师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多次明确指出陈金华的“待遇”与付任华、周捷、刘连生三人的“待遇”的霄壤之别充分说明,该案很可能属于某些人经过周密策划制造出来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属于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厉声斥责的公安队伍里面的害群之马的“杰作”。
       二、如前所述,该案侦查程序根本违法,尤其立案程序根本违法,据此足以断定立案前所有证据均属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钟援、付任华、祝西安的多份笔录有指供、诱供和选择性记录等等违法。
       对此,法庭的处理明显不当。法庭在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处理方面的明显不当,首先表现在未及时依据本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启动非法证据审查程序。随后,也没有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前“一并处理”。
       大面积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但是,法庭审理过程中,连非法证据审查程序都没有启动,遑论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这是本案审判程序违法,的一大硬伤。


  三、如前所述,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的行为只有:
       1、祝某某接受其上线的基本观念:中国国际建业联盟是一个爱国组织,其宗旨是打造真正属于中国人的民族互联网-物联网——帮助中国企业成长、发展;每一位只需购买中国国际建业联盟原始股,成为中国国际建业联盟的成员就可以享受中国互联网成长的红利。
        2,他将自己从其上线那边接受的该基本观念传递给了蒋静和耗子(身份情况迄今不明);
        3、曾经为钟媛、付任华等几位下线提供过些微的信息传递方面的帮助;
        4、在相关和不相关的成员的资金转移过程中提供过帮助。


       祝某某从其上线那所接受的基本观念:中国国际建业联盟是一个爱国组织,其宗旨是打造真正属于中国人的民族互联网-物联网——帮助中国企业成长、发展;每一位只需购买中国国际建业联盟原始股,成为中国国际建业联盟的成员就可以享受中国互联网成长的红利,足以证明,祝西安根本不可能认识到中国国际建业联盟属于《起诉书》指控的传销组织。也就是说,祝西安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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