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涉外事务类案例 >> 查看资料

广州市落实侨房政策指南

发布日期:2017-04-05    作者:110网律师
广州市落实侨房政策指南


一、广州市目前在处理的两类侨房 
  (一)私改(经租)侨房。是指1958年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华侨、外籍华人、归侨、港澳同胞等私人出租的房屋。
   
房屋产权人在1958年私改时已具备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归侨身份,或房屋产权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房屋私改时已具备华侨、外籍华人身份,或房屋产权人是建国后至私改前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其私改(经租)的房屋属私改侨房。产权人1958年私改时已死亡的,继承人已具备华侨、外籍华人、归侨、港澳同胞身份。
  (二)代管侨房。是指解放初期逾期未登记由政府代管的华侨、港澳同胞的房屋。

二、发还范围
  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市侨办联合下发的穗国房字〔20091280号文件规定(1280号文有效期为5年,2014年11月25日到期),发还的私改(经租)、代管侨房:
  (一)住 宅:全部发还房屋产权;      
  (二)非住宅:累计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发还房屋产权。   
  
三、申请发还途径
  (一)私改(经租)侨房,由产权人或代理人先到广州市侨办、市属区、县级市侨办办理《广州市落实华侨房屋政策身份证明》,再到私改时改造房屋的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申请发还;     
  (二)代管侨房,由产权人或代理人提供代管时已定居国外或港澳地区等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申请发还。

四、办理落实华侨房屋政策身份证明确认所需的资料
(一)产权人在1958年私改时已具备华侨华人身份
1.房屋契证及其复印件(如房屋契证遗失,须提交市国土房管局档案馆查核资料);
2.产权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中文译本);
3.产权人或继承人的书面申请;
4.产权人已去世的,继承人要提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死亡证原件公证;
    5.
如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委托公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公证。

(二)产权人在1958年私改时已具备港澳同胞身份
1.房屋契证及其复印件(如房屋契证遗失,须提交市国土房管局档案馆查核资料);
2.产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经我国司法部委托港澳律师作为公证人出具的公证,入境事务处人事登记处领取身份证记录);
3.产权人或继承人的书面申请;
4.产权人已去世的,继承人要提供由我国司法部门认可的港澳律师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死亡证原件公证;
    5.
如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由我国司法部门认可的港澳律师所出具的委托书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公证。

上述港澳律师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转递、认证。
(三)产权人在1958年私改时已具备归侨身份
1.房屋契证及其复印件(如房屋契证遗失,须提交市国土房管局档案馆查核资料);
  2.产权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如单位人事部门、1958年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等);

3.产权人或继承人的书面申请;
  4.产权人已去世的,继承人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死亡证原件公证;

5.如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四)产权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1958年私改时已具备华侨、外籍华人身份
且必须于1958年私改时在世
1.房屋契证及其复印件(如房屋契证遗失,须提交市国土房管局档案馆查核资料);
  2.产权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中一人1958年私改时具备华侨、华人有效身份证及相关材料(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中文译本),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3.产权人或继承人的书面申请;
  4.产权人已去世的,继承人要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死亡证原件公证;
    5.
如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委托公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公证。

(五)产权人是在建国后至私改前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
1.房屋契证及其复印件(如房屋契证遗失,须提交市国土房管局档案馆查核资料);
2.产权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派出所出具的建国后至1958年私改前回内地定居入户的有效证明原件,附档案资料复印件;
3.产权人或继承人的书面申请;
   4.产权人已去世的,继承人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死亡证明原件公证;

5.如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六)产权人1958年私改前已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之一1958年已具备华侨、外籍华人、归侨、港澳同胞身份的,确认所需的资料参照上述(一)(二)(三)处理。
  
*备注:侨房产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来源于市属单位和广州市辖区外、国外及港澳地区的,由广州市侨办办理;身份证明材料来源于区、县级市属单位、街道、派出所的,由相应的区、县级市侨办办理。
 
 五、广州市有关区、县级市侨办、市国土房管局分局的地址、电话:
  广州市侨办:荔湾路1474,电话:81269754;
越秀区侨办:中山三路11号越秀区工商联大厦五楼,电话83391149
市国土房管局越秀区分局:吉祥路28号,电话83334875
荔湾区侨办:逢源路1296楼,电话81377505
市国土房管局荔湾区分局:宝源路95号,电话81935460
海珠区侨办:广州大道南9992楼,电话89088652
市国土房管局海珠区分局:宝岗大道10015楼,电话34381673
白云区侨办:广园中路238号,电话86580051
市国土房管局白云区分局:大金钟路21号(金景大厦),电话36500260
天河区侨办:员村天府路1号区政府2号楼10楼,电话38622627
黄埔区侨办:黄埔大沙东333623室,电话82378591
南沙区侨办: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行政中心主楼7楼,电话84986259
萝岗区侨办:萝岗区香雪三路1A栋,电话82111058
花都区侨办:花都区迎宾大道区委区府大楼408室,电话36899307
番禺区侨办:番禺市桥清河东路319号,电话34611638
增城市侨办:增城市荔城街惠民路1号,电话32829285
从化市侨办:从化市街口街新城中路39号,电话87926390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骏凯律师
江苏无锡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