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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产后大出血死亡,医院被判80万余元

发布日期:2017-04-05    作者:110网律师
产妇产后大出血死亡,医院被判80万余元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摘要:罗某某生前系一名人民教师。其怀孕后到某某县中医医院进行了孕期检查,并到某某县中医医院分娩,在分娩后产妇出现产后大出血,该院存在对产妇出现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处理不及时,告知不到位,病历不全等行为;在该院没有办法对产妇进行抢救治疗的情况下,将产妇转当地县人民医院即某某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但在县人民医院治疗20天后,才转上一级医院(昆明医科大学某某附属医院)抢救,当患者转入上级医院后经过8小时的抢救后,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查明产妇死因,家属仍着悲痛进行尸检,经尸检查明产妇死亡原因系子宫劲产伤出血及产后大出血导致多器官损害及其并发症的感染死亡。此后,家属委托本律师团队将涉案的医院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定某某县中医医院赔偿72万元,某某县人民医院赔偿10万元,共计82万元。
【案情回顾】
产妇罗某某“停经9月,腹隐痛4小时”于2015年11月20日某某县中医医院待产,被告于3时10分以“孕2产0孕38+5周头位临产”将产妇收治住院,入院时产妇宫口开2cm,上午8时宫口扩张9cm,8时10分为产妇进行人工破膜,8时40分宫口全开,并给予产妇静滴复方氯化钠、缩宫素等,2015年11月20日11时16分产妇罗某某在会阴侧切、加腹压下娩出一活女婴。
产妇分娩后宫缩乏力,1120日12时10分产妇出现产后大出血,出血量超过500ml,当时产妇血压低至100/64mmHg,并出现失血性休克,12时40分被告某某县中医医院才对产妇进行抢救,13时44分才开始为产妇输血,且某某县中医院在产妇分娩前并没有备有必备的止血药品,在血止不住后才让产妇丈夫到被告某某县人民医院买止血药品“欣母沛”。 2015年11月20日13时30分让产妇及丈夫签了需要行“子宫次全切除”的手术同意书,直到2015年11月20日15时手术时该院却为产妇在“全麻下行腹式全子宫切除术”,且未将该手术对患者及家属进行告知。2015年11月20日18时30分手术完毕直接转入某某县人民医院ICU重症病房进一步抢救治疗。
2015年11月20日在产妇转入被告某某县人民医院后,该院对产妇进行了气管插管、腹部探查、大量输血治疗后,产妇病情时好时坏,产妇贫血的症状仍然非常严重,且某某县人民医院对产妇的治疗措施并没有达到预防及控制感染的目的,反而加重了产妇的病情。产妇家属曾多次要求将产妇转入省级医院治疗,但被告某某县人民医院的医生一直告知不敢转,直到2015129日产妇病情突然恶化,消化道出现大量流血,1211日13:15分由某某县人民医院ICU彭杰主任亲自将产妇送到昆明医科大学某某附属医院抢救,在经过抢救8小时后,于20151212日0时19分抢救无效后临床宣告产妇罗某某死亡,死亡诊断“失血性休克”。
产妇死亡后,为查明产妇死亡的真正原因,家属委托云南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产妇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经鉴定产妇罗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子宫颈产伤出血及产后大出血导致多器官损害及其并发的感染死亡。
【律师介入】
案发后死者家属经过多方寻找,找到本律师团队希望能帮助维权,在听取家属的讲述及了解产妇的遭遇后,决定接受死者家属的委托。在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向家属就律师处理本案的策略及诉讼思路进行了充分的讲解及分析说明,委托人听取了律师的建议,同意将本案三家给产妇抢救治疗过的医院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同时从诉讼成本、诉讼效力、力求公平公正等角度出发,建议将本案在省城起诉,对此家属非常认同。据此,律师代理患方将本案诉至昆明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并根据案情提出了100万元的赔偿请求。
【医疗损害鉴定】
由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人民法院认定医院是否有错,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作出权威的鉴定后,法院参照鉴定意见作出判决。同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患方提出了医疗过错鉴定申请,经各方对鉴定检材(即病历)进行质证后,由各方共同选定法院依法委托昆明某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针对三家医院的过错行为,代理律师提出下如下观点:(一)某某县中医医院的过错为:1、在第二产程过长时医方应当及时行剖宫产手术,而医方未行“剖宫产”手术严重违反医疗常规。2、产妇分娩结束后,为加强宫缩,不排除医方给产妇使用 “米索前列醇片”使用不当,引发、加重了产妇产后大出血。3、医方在产妇分娩前应当预见可能出现产后大出血,未储备治疗产后出血的必备的止血药品,是导致患者最终死亡的重要原因。4、产前医方未备血,且未及时联系血源,延误输血时机,导致产妇病情加重,且开始输血时就已经下了病危通知。5、产后医方未及时对产妇进行抢救或转院,延误最佳抢救时机;且未将手术方案及风险向患方进行告知。6、封存病历中缺失《手术记录》等关键病历,可能导致鉴定机构对医方的手术操作、抢救是否得当,无法作出客观判断。7、医方制作的《临时医嘱记录单》所记载的内容与事实不符。8为产妇实施“子宫切除”术的医生是“某某某”还是“某某”,从封存病历反映出来的情况看存在矛盾。(二)某某县人民医院的过错为:1、医方对产妇进行治疗过程中未有效预防、控制感染的发生,导致产妇病情加重。2、在产妇病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反而加重的情况下未及时将产妇转上级医院治疗。(三)昆明医科大学某某属医院在为患者产妇罗某某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由鉴定机构及鉴定专家综合本案,做出客观、公正的评判。(注:上述观点涉及的具体内容:略)
各方在鉴定过程中都将自己的陈述意见,书面提供给了鉴定中心,并现场参与了鉴定听证会。最终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为:一昆明医科大学某某附属医院为产妇,提供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二某某县人民医院的过错为转院不及时。该过错与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三某某县中医院的过错为:1、产妇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后处理不及时;2、告知不到位;3、病历不全。4、过错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约75%)。
【法院裁决】
鉴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患方以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主张权利,故应适用法律对侵权责任的担责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关于医疗过错的问题,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
(一)根据昆明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昆明医科大学某某附属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中诊断明确,治疗措施不违反医疗常规,患者入院时病情极其危重,入院后病情逐渐恶化,并出现多器官功能障碍,医方予以积极对症支持治疗,经抢救后2015年12白12日0点19分临床死亡,患者死亡是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感染性休克病情发展的结果,昆明医科大学某某附属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无过错,因此法院认为该院不应对患者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根据昆明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某某县中医院的过错为:1、产妇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后处理不及时;2、告知不到位;3、病历不全。患者罗某某于2015年11月20日11:16顺产,12:10出现阴道流血多,出血约500ml,测血压100/64mmHg,12:30产妇失血貌,四肢冷,此时也出现失血性休克休征,13:10产妇子宫收缩差,仍出血,面色苍白,四肢冰冷,此时失血性休克继续加重,直到13:44医生口头医嘱给予“0”型血1.5u,13:58输“0”型血1.5u,14:00输“0”型血1u,14:00以前出血量已达2500ml,由于产妇第二产程延长,产后出血风险大,医方未对产后出血的风险作出判断,输血不及时,医方在2015年11月20日13:30与患者签署子宫次全切除手术同意书,但直至15:30才实施手术。手术不及时。鉴署的手术同意书为子宫次全切除术,但实施手术为子宫全切术,在变更手术方式时未与患者进行告知。封存病历中无手术记录,病历不全。患者产后出现子宫收缩乏力,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由于医方输血不及时,行子宫切除术不及时,对失血性休克的处理存在延误,医方的过错责任参与度为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约75%)。因此,法院认为某某县中医医院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民事责任,即对损害后果承担75%的赔偿责任。
(三)、根据昆明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某某县人民医院的过错为:转院不及时。患者于2015年11月20日18:35因产后大出血转入某某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入院后一般情况极差,T:不升,P:135次/分,呼吸机辅助呼吸,模式SIMV,机控呼吸:20次/分,自主呼吸:0次/分,BP:79/35mmHg,SPO2:98%,全身皮肤粘膜苍白,双侧瞳孔等大圆,直径约7mm,对光反射消失,经抢救后患者一直处于病情危重状态,不能脱离呼吸机辅助呼吸,但意识曾有所好转,由地医方条件有限,应积极给予转上级医院治疗,但医方未积极、及时给予转院,直到2015年12月11日医方才给予转上级医院治疗。患者转到某某县人民医院时,一般情况已极差,处于失血性休克失代偿期,无自主呼吸,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经积极抢救治疗后意识有所好转,病情仍危重,不能脱离呼吸机辅助呼吸,虽建议转院治疗,但救护车上条件有限,转院途中存在巨大风险,即使及时转院,患者的预后也难以预料,患者死亡是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感染性休克病情发展的结果,故认为某某县人民医院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但法院认为某某县人民医院转院不及时的过错一定程度上导致患者失去了及时转院治疗的存活机关,因此法院认为该院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的民事责任,即对损害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某某县中医医院赔偿72万元,某某县人民医院赔偿10万元,共计由两家医院赔偿患方82万元。
【律师点评】
妇产科医院风险相对较高的科室,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出现产妇分娩过程中造成产妇大出血、产伤;新生儿宫内窘迫、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羊水吸入、胎粪吸入、新生儿肺炎、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脑瘫、癫痫等情况时有发生,甚至造成了不少产妇、胎儿及新生儿的死亡或终身残疾。因此,建议准妈妈们选择各方面条件更好的医院进行分娩,以免当突发紧急情况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治疗,导致产妇、胎儿及新生儿被无辜的终结,让任何人都不愿看到的惨剧发生。
而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最好能委托专业处理医疗纠纷的律师帮助维权,以免走上一条湾路甚至是不归路。因为医疗纠纷当中诉讼策略及诉讼思路的选择,实际上能决定整个案件的最终走向,同时专业律师的针对医疗机构所存在过错的陈述意见,将成为鉴定机构认定医疗过程责任及程度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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