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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发布日期:2017-04-06    作者:蒋艳超律师
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是否表明本合同必须要双方签字并且盖章两者齐备才能生效?那应当由谁来签字,加盖什么章?首先,我们要明确合同存在成立和生效两个阶段。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已经成立的合同,才存在是否生效的问题,即生效的合同必然已经成立;但成立了的合同未必就已经生效。具体地说:第一,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以签订书面合同为条件,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如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二,合同生效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合同生效分为几类: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同时也生效。二是除具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还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履行法定手续时生效。三是合同虽然成立,但还必须具备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时或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期限届满时才能生效。其次,签订书面合同时,并不必须要同时签字和盖章,因为有权签字人和公司印章都代表了公司,是公司行为。合同一方是自然人的,签字或者按指印即可,如果合同一方本人不能到场签署,其合法授权的人员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代签;合同一方是企业单位的,签字人应当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经法定代表人和单位授权的其他人在授权范围内代签。企业单位一般登记备有公章和合同章二个印章,都具有代表公司的效力,任何一种印章在合同上使用都是有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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