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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遗产继承常见法律问题解析

发布日期:2017-04-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口头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律师:我国对口头遗嘱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在危急情况下,有完全行为能力人还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自己的财产。但是口头遗嘱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前提条件——危急情况下;必备条件——两个以上见证人;后续补充——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由此可见,书面遗嘱是常态,口头遗嘱为例外。

    2、如何确定多份遗嘱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律师:多份遗嘱的,一般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是公证的遗嘱效力要高于其他遗嘱。
   

    3、死者未交代遗产的,遗产如何处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律师:目前我国的遗产继承已经比较成熟。在死者没有留下只言片语的情况下,只需要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分配继承遗产即可。

    4、放弃继承权由反悔的,能否再次取得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院继承意见 第47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第五十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律师:遗产的继承也具有一定的实效性。依照法定程序分配遗产时,若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的,其原本那部分会进行重新分配。而分配一旦完成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对于已经分配过的遗产以后的用处和收益都是新所有人的收益。所以在遗产分配完成一段时间之后再重新要求获得自己原来的那份遗产是不现实的。

    5、遗嘱的内容可否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律师:遗产是死者先前的个人财产。所以,处置权完全属于死者。死者在去世之前的财产处分行为,只要出于本人真实意图,而且对子女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就应该具备法定效力。

    6、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律师:现实生活中,人们总是顺理成章得认为没有血缘关系的人是没有资格获得他人遗产的,事实上,遗产的处置原则并不是完全依照血缘和关系远近。

    7、同居关系双方继承权如何确定?
    根据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律师:由此可见1994年2月1日是一个分水岭,之前的可以主张继承。之后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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