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通知书》是否具有可诉性
发布日期:2017-04-07 作者:110网律师
许劲松认为,武城县公安局作出的不能认定交通事故的结论与现场事实不符,武城县公安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遂向武城县人民法院提起交管行政确认诉讼,要求撤销武城县公安局作出的《不能认定道路交通事故通知书》。
被告武城县公安局辩称,其下属的武城县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已经进行了处理,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5条规定“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作出了不能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结论,这本身就是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
[裁判要点]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武城县公安局具有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定职责,其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5条之规定作出《不能认定道路交通事故通知书》,属法律适用错误,于2003年11月12日一审判决:撤销武城县公安局作出的《不能认定道路交通事故通知书》,限其在十日内重新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武城县公安局不服一审判决,以其所作出的《不能认定道路交通事故通知书》属技术责任认定、不具有可诉性为由,提起上诉。他们还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也就是说,只有过失才能构成交通事故,而本案是武城县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故意追车所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请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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