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网络诈骗50万100万200万300万400万500万600万判几年判多少年怎么判刑量刑?

发布日期:2017-04-09    作者:张洪强律师
网络诈骗50万100万200万300万400万500万600万判几年判多少年怎么判刑如何量刑?网络诈骗五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上、二百万以上、三百万以上、四百万以上、五百万以上、600万(六百万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一般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过,具体量刑标准需要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
          经验总结,禁止转载复制 
           网络诈骗量刑标准
   一、以诈骗数额标准。
  (1)能够查到数额的。
  诈骗数额只是电信网络诈骗定罪量刑的一个方面,并且这个数额是开庭过后法院认定的数额,不是公安机关查证的数额。
  2016年12月,全国统一量刑数额标准 ,电信网络诈骗3000元以上可判刑,具体标准如下:
  (1)电信网络诈骗数额3000元以上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2)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3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50万,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2)查不到数额的。
   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二、以情节标准:
  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很多家属给我打电话咨询,说一个大约得数额,就问我判几年,这个问题真的没法回答,有指控诈骗一百万判2年的,也遇到指控诈骗3万判8年的,还遇到没法定电信网络诈骗最后定毁灭证据罪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有他的高科技属性和特有的特点,很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根本就查不清到底诈骗了多少数额,除了这些查不清的黑数以外,那些公安机关自认为查清的数额,到了法庭也有被律师推翻证据的可能,所以我们电信网络诈骗专业辩护律师一定要掌握如何降低电信网络诈骗的数额,这些经验和技巧我曾经在会议上多次提到,我们律师一定要掌握。
  此外还有主从犯的问题,犯罪其他情节的问题,是否自首是否退赃是否得到谅解等问题,这里我就简单说一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是如何判刑的。有看不明白的律师同行可以来电交流电话18210203926,希望有更多的律师同行能深入研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这个领域太需要专业的知识。
   网络诈骗破案率低,抓得了法院判不了的原因
  网络诈骗是高科技、高智商犯罪,公安机关破案难,很多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因为立了案根本破不了案,即使把人抓了,网络诈骗案件牵扯到大量的高科技知识,并且电子证据都是以二进制编码形式呈现的,容易篡改和灭失,并且非专业人士根本看不懂这些电子证据,很多案件人抓了,到了法院却定不了罪。
  利用虚拟的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与传统犯罪不同,不会在犯罪空间或者说在犯罪场所留下可以证明其行为和人身同一的痕迹或者物品。在这样情况下,即使有线索指向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如何确定某一个已经受理的具体诈骗犯罪事实就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如何确定实施网上诈骗的计算机网络操作行为就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在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工作中也存在难点。
  多数法官都远离电子技术或信息技术,法官判定某一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没 有硬性的规则可遵循,只能基于个人的经验。从当前的司法实践上看,对电子证据证明力如何进行认定,即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往往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 亦成为法官认定电子证据的棘手之处。如果我们律师作用发挥得当,在这类案件中大有可为,大可让人免于牢狱之灾,小可让人降低刑期。
  据我统计,网络诈骗的破案率不到5%。我们律师在办理网络诈骗案件时,一定要专业,要懂得高科技知识,只要我们作用发挥得当,很多网络诈骗案件可能判不了,即使判,也可能轻判。
  网络诈骗形形色色,把我遇到的网络诈骗案件分类,有网购诈骗、qq诈骗、钓鱼网站诈骗、网游诈骗、虚假信息诈骗等,这些诈骗案件虽然具体方式不同,但本质上都是利用计算机网络的高科技高智商犯罪,我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发现,很多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根本不懂计算机网络知识,绝大部分律师尤其是那些年龄大的律师,对这类案件涉及的高科技知识一知半解甚至一窍不通,在辩护时对相关证据找不到问题,因为对相关技术根本就不懂,所以公安机关说啥就是啥, 我遇到有的律师不知道ip地址认定、IE浏览记录、网络日志、网关日志、搜索引擎、安装目录、文件、日志文件,web站点、木马程序、 HTML 代码和客户端 JavaScript 脚本,有的律师不知道插件,甚至有的律师不会用网银、不会网络购物。如果一个律师连这些最基本知识都不懂,又如何给这类案件辩护呢,这就是我多次提到的专业化的原因,处理网络诈骗的律师必须专业化。只有专业化,掌握丰富的计算机、网络大数据恢复处理 等高科技知识,才能处理好网络犯罪案件
  例如最近经常案发钓鱼网站诈骗案件,公安侦查机关利用钓鱼网站存在的XSS漏洞或 SQL 注入漏洞采用最新的xss(跨站脚本攻击)渗透测试方法进行侦查取证,获取犯罪分子的目标主机ip、浏览器痕迹、数据库等内容。从计算机技术上来讲,虽然xss攻击可以控制钓鱼网站服务器的后台,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有很多容易出错的地方。去年有一件钓鱼网站诈骗案件,公安机关初步认定用钓鱼网站诈骗的涉案金额为671万,但因为远程服务器上接收的诈骗团伙后台电子数据混乱,存在大量乱码,且无法一一分清对应,账目混乱,最终只认定了449万。
  还有一类利用木马程序远程控制网上银行转账的网络诈骗案件,很多律师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其实这类案件公安侦查机关虽然结合受害人的询问笔录通过上网历史记录能确定访问的网址(IP 地址或域名),能找到远程控制软件的下载网址和文件名称,但是因为远程控制软件源程序很难提取和固定,很难计算哈希值,相关电子数据,很难形成证据链,也就很难定罪。
         律师网络诈骗辩护的大方向
   一、无罪辩护。
  很多网络诈骗案件,公安抓得了,法院判不了,很多人说网络诈骗被抓了,不可能判无罪,肯定要判刑,这是不对的,很多人涉嫌网络诈骗被抓了,但因为网上证据与网下证据衔接难,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容易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后定不了罪。
  由于网络诈骗犯罪都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犯罪活动,因此网络犯罪所需要的证据主要就是计算机证据也可以说是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较而言计算机证据具有的证据形式存在内容的无形性,即均是以0和1的数字编码形式进行记录的信息,我们很难对其实际内容有一个直观的感受和判断。
  利用虚拟的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与传统犯罪不同,不会在犯罪空间或者说在犯罪场所留下可以证明其行为和人身同一的痕迹或者物品。在这样情况下,即使有线索指向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也很难确定某一个已经受理的具体诈骗犯罪事实就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很难确定实施网上诈骗的计算机网络操作行为就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这就使得网络诈骗无罪辩护有天然的有利条件。
   网络诈骗案件无罪辩护的有利条件:
  1、确认犯罪嫌疑人虚拟身份和真实身份的同一难;尤其在网络游戏诈骗中,更难确定。
  2、获取有价值的证人证言难;
  3、缺乏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直接指认;
  4、犯罪嫌疑人的诈骗金额难以确定。
  5、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破坏和伪造而不易留痕,电子证据依附的计算机系统容易受到攻击、篡改且不易发觉;
  在网络诈骗案件中,对于有条件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我们律师一定不能放弃无罪辩护,网络诈骗案件取证非常困难,很多案件公安抓得了,法院判不了,为什么判不了呢?因为事实不清、取证困难。对于网络诈骗案件,公安机关都是能推就推,能不立案就不立案,为什么公安机关不愿意给立案,因为立案了破不了案,取证困难。很多公安侦查人员对于网络犯罪中涉及的电子证据也一知半解,不熟悉如何用高科技知识来取证,再加上公安机关侦查技术有限,公安机关立案不及时,不能及时取证,很多电子证据都消失了,鉴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高科技属性,很多电子证据消失后就没法再恢复了,这导致搜集证据过程中对嫌疑人的口供依赖过大。如果嫌疑人有反侦察能力,对存储的电子证据灭失或更改,在审问中拒不供述,基本上警方是不可能知道他是如何用计算机技术诈骗、诈骗成功多少钱、谁是受害者,也难以串并案件。
  网络诈骗的所有环节都是在网络上用技术完成,并且一般存在分工协作,涵盖了购买设备、搭建网站、开发钓鱼软件、研究木马程序、拨打电话(群发短信)、假冒身份虚构事实、骗取钱款、转账取款等行为过程,在实践中,上述环节都是独立进行,往往司法机关只能查获一个环节的嫌疑人,并且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双方只在网络中接触,根本就不认识,也没法指认辨认到底是谁骗了自己。这就给无罪辩护创造了条件。
  二、罪轻辩护
  由于报案率低和串并案等原因,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额难以确定,我们律师在处理网络诈骗案件时,只要方法得当,掌握高科技网络知识,降低诈骗金额并不是难事,网络诈骗的以下三个特点决定了律师在办理案件时扩大黑数,降低数额的可能性。
  (1)单笔诈骗数额小,尤其是网络兼职诈骗和qq诈骗网购诈骗,单笔诈骗金额小,有的人嫌麻烦不报案,牵扯到的被害人多,针对的对象不特定,公安侦查员工作量大,难免有证据不足疏忽的地方。与此对应的,我们律师的工作量也大。在去年的陈某网络兼职诈骗案中,公安机关从陈某处搜到到一个日记本,上面记载共有271人给陈某汇过款,金额从600到8000不等,这些人分布在全国各地,公安办案人员要想全部找到他们根本就不可能,但公安机关在现场搜查到一张银行卡,银行卡是在别人名下,这张银行卡的上只有102人有过汇款记录,并且汇款人名单与日记本上的名单不能一一对应,这就需要律师发挥辩护的作用。
 (2)跨区域作案,没法串并案,张三在南京报案被网络诈骗2800,李四在青岛报案被网络诈骗5000,即使张三和李四是同一诈骗团伙所骗,只要当事人拒不供述,银行流水也不关联的情况下两地公安机关也不会并案处理。
 (3)诈骗来的钱并不是转入犯罪嫌疑人名下的银行卡,并且有专门的负责取款的人,钱被转入不同的银行卡或购买游戏币。很难查清到底诈骗了多少钱。
  很多电信网络诈骗的案子都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各个嫌疑人之间口供不一致的情况经常出现,在甘肃芦某团伙诈骗案中,芦某说团伙共诈骗了91万左右,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冯某说诈骗数额是230多万,黄某说诈骗数额是190万,在办案人员只在现场搜查到17张银行卡,银行流水只证明汇入款项103万的情况下该如何认定诈骗数额呢?很多律师不知道该怎么办,为了防止被公安盆友说我传递犯罪方法,我这里就不多说了,有兴趣的律师同行可以来电交流。
  律师必须要将各诈骗团伙银行卡的资金往来明细记录与操盘手控制的网络诈骗平台存储的历史账单信息对比分析,分析诈骗窝点与操盘手的资金往来情况及涉案金额(可与口供证词印证),很多律师嫌麻烦,不去仔细核对,在武汉金某诈骗案中,一审认定金某诈骗数额864万,二审经律师仔细核对,推翻了314万,最终二审该判诈骗数额为550万。
  律师要通过各诈骗团伙银行卡的资金往来明细记录与诈骗团伙电脑主机、手机等存储的电子证据、网络诈骗平台系统存储的电子证据的比对分析,确定受害人情况,诸如将各个诈骗团伙与改号平台、取款组、购买身份信息资料组等的工作手机的电子证据,如话单、短信、手机存储电子证据,关联QQ、银行帐号等,进行比对分析等,这些工作非常繁琐,能否做好这些工作,关系到律师辩护能否成功。在辽宁张某电信网络诈骗案中,张某自己都记不清自己到底打过多少次电话,记不清自己到底诈骗过多少钱财,他在口供里供述自己共诈骗过1300多万,后来律师仔细审阅每一笔银行流水,发现有证据的数额只有700多万,通过庭审的配合,最终让法院在认定诈骗数额上妥协。
  我们律师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要重点审查:被指控的诈骗资金流向能否形成完整的链条,是否均指向犯罪嫌疑人持有的银行卡,能否证明资金流向的银行卡被犯罪嫌疑人持有。在天津刘某诈骗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刘某团伙诈骗金额362万,但是其中有80万资金流向一张工商银行卡,但在扣押物品中没有发现这张卡,并且开卡人是江西冯某,刘某对此不知情,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持有21张银行卡,但就是找不到这80万资金流入的银行卡被刘某持有。 在西安计谋诈骗案中,案件所涉八十二起诈骗事实,有17笔被骗款项的流入、流出不能与查实的冒用他人信息办理的各张银行卡关联,也不能与被告人供述的购买冒用他人信息办理的银行卡关联,也不能与提款组王成某取款视频截图关联,部分被骗资金流向不能形成完整的链条,所以公诉机关认定的诈骗金额有错误,最终经律师努力,只认定了65起诈骗事实。
  律师要重点审查认定诈骗时间、诈骗金额是否错误。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口供,与银行卡以及拨打电话的时间无法吻合得情况经常存在,在诈骗团伙中,存在在分工合作,一个被告人到底该对多少诈骗数额负责?这需要我们律师给他据理力争,在吉林张某诈骗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张某参与诈骗131万,经律师努力,最终认定张某参与诈骗的数额为42万。
  (2)争取从犯。争取给认定为从犯。电信网络诈骗案一般团伙成员众多。我们律师一定要给争取认定成从犯,一旦认定成从犯,就可以降低诈骗数额,因为主犯要对整个诈骗集团的诈骗数额承担责任,从犯只对自己参与诈骗的金额承担责任,北京蒋某诈骗案,在一审中蒋某因负责买菜负责冲话费被认定为主犯,要对诈骗团伙所有的诈骗数额758万承担罪责,在二审中,律师努力给他认定成从犯,只需要对他参与诈骗的14万负责,一下了从无期徒刑降低为两年。
  我在办案中发现,在有的案件中,将一线二线三线的具体诈骗人员错误的认定为主犯,这些一二三线人员,虽然具体实施了诈骗,但分工明确,人员之间交流不多,很多不了解彼此工作的具体情况,不应该被认定为主犯。
  无论是诈骗团伙的组织者,还是管理者,培训者,我们律师一定不要主观的就认为他是主犯,我在办案中发现,很多表面上看是主犯的人,其实只是幕后大老板的替罪羊而已,只要我们努力,认定成从犯不是完全不可能,尤其是那些刚毕业的大学生,可能因为找不到工作,进入一些商务公司,最后因为在网上发布虚假广告信息或拨打虚假电话被以电信网络诈骗抓了,对于这类人,一定要想办法争取到从犯或胁从犯。
  如何为一个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从犯的认定,需要律师付出很多的努力,这需要我们律师有足够的敏感性和担当。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情节,我们律师一定要尽最大努力给他争取到从犯或胁从犯的认定。
 (1)从各被告人加入团伙的原因、时间及在团伙中的生活情况来看,那些通过网络招聘、老乡介绍、路人搭讪等方式进人团伙,护照身份证被被收、外出被限制,靠团伙核心人员预支的费用生活的,实施诈骗也是遵从核心人员的安排和管理的。
 (2)不掌握获取被害人钱款的指定账户的信息,涉案钱款到账后在短时间内被取走,而取款并不属于被告人的工作范畴的。
 (3)只负责一个环节,如发工资,考勤,打电话,发短信等,对其他环节其他人不了解的。
 (4)为诈骗团伙提供帮助的,如租房子,购买银行卡电话卡,安装电话机,取款等的。
           网络诈骗分类
  网络诈骗案件主要呈现网络购物诈骗、冒充熟人诈骗、开设“钓鱼”网站诈骗、以“刷信誉”等为名兼职诈骗、发布虚假中奖信息诈骗、网络交友诈骗等几种类型。
  1.网络购物诈骗。犯罪嫌疑人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办网店,或者发布虚假交易信息,要求受害人用直接汇款的方式进行诈骗。犯罪嫌疑人往往要求购买者预付货款或提出预付邮寄费、保证金等,在以各种名义多次收取汇款后,诈骗者不向购买者提供商品或者干脆“网上蒸发”,这类案件非常多,我遇到最多的就是通过qq卖手机,买家付款以后直接拉黑不在联系。其次就是卖迷药、透视眼镜等违禁物品的,不发货拉黑或者发一些假货残次品,对于发货是残次品的,我们律师要注意,正常的市场欺诈是否构成犯罪是有争议的。
  2.冒充熟人诈骗。犯罪嫌疑人利用木马盗取不特定对象的QQ号码,然后登录盗取的QQ号码,再以各种理由诈骗其好友钱款。此类犯罪各环节分工明确,犯罪产业链业已形成:有专门写木马的人员,有为犯罪提供条件的人员(如贩卖银行卡、无线上网卡,安装电脑、更换硬盘、提供VPN等上网代理软件),有直接实施诈骗和聊天诈骗的人员,还有犯罪得手后专门取款的人员。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犯罪表现出很强的地域性特征,犯罪嫌疑人集中在广西宾阳地区的乡镇,使用专机专卡,登录“工作”身份虚拟,明确其真实身份难;使用无线或代理方式登录,定位抓捕难;取款时犯罪嫌疑人遮挡面部,骗取大额资金后销毁银行卡、手机卡和上网卡,更换电脑或硬盘,取证固定难。
  3.开设“钓鱼”网站诈骗。犯罪嫌疑人开设网址与真实网站极为相似的虚拟银行、网络交易平台、手机充值网站等网页(网站),利用网上支付平台进行诈骗。此类网页看似与正规购物网站无异,部分诈骗网站交易时无法看到实际的交易金额即能完成资金交易,欺骗性大,防范难度大。我遇到的案件包含假机票网站、淘宝退费网站、假游戏币交易网站等,多以木马病毒植入或下载app的形式,也有通过中小网站的弹窗或悬浮窗或通过发布虚假信息引诱登录钓鱼网站的,这类案件远程程序的源码很难获取和固定,很难取证,尤其是那些公安机关采用xss攻击取证的案件,我们律师一定要掌握推翻相关电子证据的技巧知识。
  4.以“刷信誉”等为名兼职诈骗。此类诈骗是近年逐步凸显的一类犯罪。“刷钻”、“刷信誉”、“刷信用”、“互拍”、“群拍”、“炒作信用度”等行为是指在淘宝、拍拍等购物网站中,买卖双方以抬高信用为目的或者在无实际成交的情况下,双方作出“满意”、“好评”等评价行为。而“代刷信誉”诈骗是指犯罪嫌疑人以网络商户在交易平台中提升信誉等级为借口,以给予提成为诱饵,诱骗受害人为其代刷信誉,并将受害人代刷信誉时支付的款项或代刷信誉时购买的虚拟产品据为己有。同时,犯罪嫌疑人会通过卡单(延误时间)、提高提成等手段实施连环诈骗。这类案件是网络诈骗中最多发的,我们律师要重点掌握这类网络诈骗的辩护技巧。
   5.发布虚假中奖信息诈骗。犯罪嫌疑人通常以网页弹窗“系统信息”、“客服”、“QQ邮箱”等向网民发送虚假中奖信息,吸引网民点击登录其创建的虚假信息网站,以需交纳手续费、保证金、个人所得税等理由诈骗钱财。
   6.网络交友诈骗。犯罪嫌疑人在互联网上的交友、相亲网站(百合网、世纪佳缘网等)中以找对象名义交友,编造自己的身份(冒充国家公职人员、企业业主等),骗取对方的信任和感情,然后以种种理由借钱骗取钱财。
 
      网络诈骗案件的律师办案经验指导
 一、律师要技巧性的对待被告人口供。
 网络诈骗案件中电子证据容易被窜改和灭失,公安机关侦查手段有限,一个网络诈骗案件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凡是被定罪判刑的案件,被告人的口供基本都出了问题,可以说,网络诈骗案件严重依赖被告人的口供,
  如果嫌疑人有反侦察能力,qq或微信等聊天工具用别人名字注册,ip地址或域名来回更改,硬盘来回更换用完就扔,一张银行卡转一笔就扔,或者用架构的网络平台透号拨打,在审问中拒不供述,基本上警方是不可能知道诈骗成功多少钱、谁是受害者,也难以串并案件。如果你想做一个专业合格的电信网络诈骗律师,首先要有以下两个技能。
  (一)专业化的会见技能。
  很多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就是聊天,根本就不知道在会见时该如何和犯罪嫌疑人交流,很多人一被关进看守所,就六神无主,脑子一片糊涂,律师在会见时,一定要给他解释清楚,只要解释清楚,心里有底了,才能坦然面对。在看守所与外界隔绝,度日如年,只有清楚的知道自己每一天每一个时间段可能面临什么,心里才会踏实一些。
  下面这三个时间节点一定要告诉犯罪嫌疑人:
  (1)被抓后第一天到第十四天。会对犯罪嫌疑人做二到三次口供。这前几次的口供非常重要,一定不能掉以轻心。
  (2)被抓第十五日至第三十七日,即到检察院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之日。这个时间段内,公安人员会提审一到两次,检察院的一般也会来提审一次。
  (3)批准逮捕后至法庭审判之日。在这个阶段一是进行辨认专题审讯。辨认同案在押人员、确认姓名、昵称、在团伙内的分工,指出同案人员的活动。二是进行证据固定专题审讯。通过嫌疑人对赃物、账本等物证、书证的确认完成证据的固定工作;通过前期获取的信息、流量数据进行分析、审讯,确定嫌疑人诈骗的具体次数。三是进行核实案件专题审讯。在查找被害人、核实案件之后,就有关案件事实进行专题审讯,形成较为完整的犯罪过程、事实的印证。
  (二)网络诈骗律师要掌握公安侦查人员的讯问策略。
  我遇到很多犯罪嫌疑人会自信自己的技术高超,在被讯问时,故意说一些计算机专业术语,以求蒙混过关,实际上不得要领,虽然说得计算机术语很多,但最终还是被定了罪判了刑。
  在会见时,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律师做最大程度的告知解释。很多犯罪嫌疑人在面对侦查人员时六神无主,被公安侦查人员牵着鼻子走。本来诈骗了100万结果成了200万,本来是从犯结果成了主犯。
  律师一定要掌握 公安人员做口供时常用的策略,常问的问题,他们会要利用嫌疑人之间“互相猜忌”和“自保”的矛盾心理,分化、瓦解多人订立的攻守同盟,使犯罪嫌疑人之间互相猜疑、指责、仇恨而相互怨恨,互相揭发,从而各个击破,也会利用手中掌握的证据一点点渗透,摧毁自信。
  我总结过不同网络诈骗案件公安在提审时可能会问到的问题,公安会问到的问题基本超不出我们总结的范围,我曾经写文章简单介绍过,因有朋友说我传授犯罪方法,我就删除了,这不是传授犯罪方法,而是希望每一个人都受到法律的公平对待,真真正正的还原事实,对网络诈骗的被告人不错抓错判重判。这里我就不详细说了,在办案中遇到困惑的律师同行可以来电交流。
  二、律师要掌握电子证据的质证技巧
  电信网络诈骗是高科技犯罪,涉及大量电子证据,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难以辨别和鉴定。很多律师尤其是年龄大的律师,对高科技知识一窍不通,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证据材料就和看天书似的,根本看不懂。我在办案中遇到一些律师,连最基本的专业术语都不明白是什么意思,对作案过程中运用的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如网银技术、“变号技术”、网络电话、架设网络平台、voip电话、伪基站技术、短信群发技术等,也是一问三不知,啥也不懂,公安机关说啥就是啥,也找不到异议,在河南有个电信网络诈骗案,公安机关提交了一份u盘数据恢复表,这个表格上记载统计了130个被害人的名字和被骗的金额,然后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共诈骗270万,当时参与辩护的五位律师中有三位律师对这个u盘数据恢复表没有意见,全部认可,还有一位律师虽然不认可,但是找不到这个证据存在的问题,这是非常可怕的,一旦这270万被认定为诈骗数额,刑期得增加十年以上。只要我们律师懂相关的科技知识,就能看出这个数据恢复表存在的问题。
  第一:提取该数据表的载体u盘在现场勘验里并没有提及,在警察拍的现场诈骗窝点搜查的照片里没有提及有这个红色u盘。这属于检材来源不明,这个u盘到底哪里来的?是不是有人故意栽赃呢?
  第二:物证提取程序不合法,在物证提取表里,虽然记载有提取u盘一个,但没有写明u盘的颜色是红色,并且物证提取没有见证人在场。
  第三:不能证明该u盘的主人是谁,所有的被告人都不承认这个u盘是自己的,无法查明这个数据表格是谁录入的,指纹鉴定,共有11个人的指纹,无法具体确定。
  第四:该u盘数据是用Data Compass软件恢复的 ,这款软件是效率源科技公司生产的,该款软件在数据恢复时会有详细的过程记录,虽然都是代码,但也应该附在案卷之中让我们律师质证,在数据恢复过程中是有可能出现差错的。
  第五:数据恢复人是电脑专家,不是警察,这种第三方提供技术恢复的电子数据在生成、传递和接收、存储、收集等环节都容易出问题,一个专业的电信网络诈骗一定要掌握这些律师对电子证据的质证技巧,如果能推翻某一项电子证据,那可能就会让法院无法判决,或者大大的降低刑期
  下面具体展开说一下律师必须掌握的科技知识:
 (一)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涉及的电子证据种类:
  1、涉及到诈骗团伙的潜在电子证据源有:电脑主机或笔记本电脑、语音网关、移动存储介质(移动硬盘、U盘、光盘、SD卡等)、手机、银行卡等。其中电脑主机、移动存储介质等提供的电子证据有管理诈骗窝点的语音网关计费平台产生的操作信息,如实时监控、管理、资费设置等若干信息;涉嫌犯罪的系统操作的日志信息;诈骗窝点IP信息;存储受害人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和联系电话等的受害人个人信息;成员之间相互联系的QQ聊天记录信息;存储的资金往来账目、花名册、通讯方式等信息。电子证据源手机中可能存储着涉案手机的用户身份信息、图片照片、视频录音、通话记录、日志记录、应用数据(QQ、微信、微博)、通讯薄、邮件、GPS等对案件有价值的信息,而银行卡提供了资金往来交易的犯罪记录信息。
   2、涉及到技术支撑团伙的潜在电子证据源有:服务器、网络电话运行支撑系统。提供的电子证据有服务器的运行日志信息、服务器IP信息、分配给诈骗团伙的电话号段、诈骗团伙的账号号码、更换用户主叫号码等信息。
  3、非法线路批发商。互联网传递数字信息转化成语音信息,进入电信运营商的交换设备,实现将互联网数据转入电信网落地接口的功能。涉及到线路批发商的潜在电子证据源有服务器以及用于计费的完善数据库系统,能提供的电子证据有线路租用者详细信息、拨号源的IP、计费流量、上下游软交换平台服务器IP地址等。
  4、受害人
受害人指接收诈骗电话或短信后,财产受到损失的公民,比较重要的潜在电子证据源是手机,提供的电子证据包括受骗时间、回拨电话号码、受骗短信内容,以及转账汇款后回执短信息等。
   (二)律师要掌握电子证据提取技术
  (1)数据恢复技术
   有时技术支撑团伙有意识地删除和格式化网络电话运行支撑系统存储的相关犯罪证据,所以需要用到数据恢复技术。因为删除文件操作只是把构成这些文件的数据簇放回到系统,格式化只是对访问文件系统的各种表进行了重新构造,数据仍存放在磁盘上,利用数据恢复技术可以把删除和格式化的犯罪数据恢复出来。WinHexData Extractor、PC-3000、 Easy Recovery、 Final Data以及国内效率源科技推出的 Data Compass软件都是数据恢复的利器 。
  (2)磁盘证据快速提取技术
  将执法过程中大量的目标存储证物(硬盘、U盘、CF卡、Flash存储),通过相关的磁盘证据快速提取技术平台完成目标电子物证数据的提取分析,得到罪犯不法记录的证据。常用的工具有Encase、FTK、SafeBack、厦门美亚的Forensics Master取证大师等,以及一些免费的LiveView、Helix等工具。
  (3)手机取证技术
  办案人员对存在于手机内存、SIM卡、闪存卡和移动运行商网络以及短信服务提供商系统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保护和分析,整理出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或能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常用的工具有Cellebrite手机取证工具箱、效率源一站式智能手机专业取证系统、DC-4500等手机取证系统。
  (4)数据库取证技术
  数据库的取证对象一般主要包括动态数据、数据文件和事务日志文件,其中动态数据包括操作系统动态信息和数据库动态信息,如数据库连接状态、登录用户、IP地址及执行的提交请求;数据库的数据文件和日志文件的存放位置可以通过数据库系统控制文件或相关数据库系统命令来查找,将这些找到的文件加载到取证平台上的数据库取证检验分析工具或数据库第三方分析工具,如SQLServer的Log Explorer上进行分析。
  (三)律师在对电子证据质证时,要从以下方面为切入点:
   1.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主要从两方面来考察:一是收集主体是否合法,二是收集过程是否合法。收集主体是否合法不仅要考虑是否以合法的身份收集,还要考虑证据收集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水平。收集过程是否合法,主要审查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是否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其虚假的可能性比合法收集的证据要大得多。在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就取证主体而言,虽然可能由计算机网络专家来承担取证工作,但实际上主要还是由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来负责。在主体的法律身份已经确定的前提下,笔者认为还存在某些实际办案中的两难处境。详言之,一方面,实际侦办的主导部门大多数情况下是传统刑侦部门,这些侦查员往往没有经过较为规范的电子数据现场固定与采集技术的训练,他们的某些做法很可能客观造成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在合法性方面的瑕疵;另一方面,即便以网络安全监察专业人员作为主导侦查力量,其基于绩效考核需要的考量和现实侦查力量的缺乏也往往主动导致技术环节的缺失和法律程序的省略。若进一步考察取证程序,网络诈骗案件的侦办过程不仅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更需要遵照电子数据鉴定相关行业的技术规则,尤其鉴于电子数据的特殊性,这种规范性的操作要求更是应当严格执行。
  2.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证据的真实性一般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证据的真实性主要表现在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就形式来说,电子证据以光学、电磁等形式储存在各种存贮器中,虽然不能直接为人所感知,但可借助一定的设备使它为人所认识,因而电子证据的存在形式无疑是客观真实的。
  在电子数据的生成、传递和接收、存储、收集等环节都存在值得办案律师注意之处。一般说来,要考虑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是怎样生成的,如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活动中按常规程序自动生成或人工录入的;生成或录入电子数据的系统是否被非法人员控制,系统维护和调试是否处于正常控制下;自动生成电子数据的程序是否可靠,有无非法干扰;由人工录入电子数据时,录入者是否在严格的控制下,按照严格的操作规程,采取可靠的操作方法合法录入,等等。不仅如此,电子数据通常要过网络的传递、输送,其间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受到干扰而降低其证明力,所以要考虑传递、接收电子数据时所用的技术手段或方法是否科学、可靠,传递电子数据的“中间机构”如网络运营商等是否公正、独立,电子数据在传递过程中有无加密措施,有无被非法截获的情形存在。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揍、伪造、篡改等,对于自相矛盾、内容前后不一致或不符合情理的电子证据,应谨慎对待,不可轻信。办案人员还要考虑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是怎样存储的,如存储电子数据的方法是否科学,存储电子数据的介质是否可靠,存储电子数据的实施者是否公正、独立,存储电子数据的环境是否具备防静电、防磁场干扰、防高温、防湿和除尘等条件,存储电子数据时是否加密,所存储的数据电文是否被改动,等等。最后还要注意,电子证据的收集主要是侦查机关依职权收集,也有可能出现电子证据存储传输的中间人提供的情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认定需要根据证据提供者的不同予以审查。与此同时,还要审查收集者在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如,收集者在决定对电子证据进行重组、取舍时,所依据的标准是什么,所采用的方法是否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如备份、打印输出等)是否科学可靠,是否会对原始数据造成删改,等等。
  3.电子数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一般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关联性的判断不是立法上能解决的问题,而只能由侦查人员根据经验法则、生活常识、直观判断和逻辑标准予以进行,这也为律师质证提供了条件。
  电子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某种联系,这种联系方式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而且不同的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面和联系方式是不同的,因此其对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也有所不同。从联系面来看,有的电子证据能够反映决定犯罪基本构成和情节的主要事实,有的则只能反映决定犯罪构成某一方面或某几个方面的部分事实。在后一种情况下,要注意它所证明的这部分犯罪事实与其他证据证明的部分犯罪事实之间的联系。只有当案件中决定犯罪构成的所有基本犯罪事实都有相应证据证明并互相衔接、互不矛盾时,电子证据才能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成为最后定案的充分根据。从联系方式看,有的电子证据能与案件事实发生直接联系,起直接证明作用;有的电子证据只能通过证明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而与案件事实发生间接联系,起间接证明作用。前者对案情有独立的证明作用,不依赖于其他证据,因此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是由电子证据本身的特点决定的,相对较强;后者必须通过其他证据才能对案情起证明作用,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要受其他证据的限制,相对较弱。因此,在运用电子证据证明案情时,应根据其不同的证明范围和不同的证明程度作出恰如其分的判断。特别是需要通过科学的分析研究,排除各种矛盾和其他可能性,确定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同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与案件事实无关的电子证据,即使是客观真实的也丝毫无助于查明案情,不具有任何证明作用。
  网络诈骗案件中,为了考察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程度,律师往往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所提出的电子数据证据欲证明什么样的待证事实,二是该事实是否是案件中的实质问题,三是所提出的电子数据证据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多大实质意义。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电子数据证据中的适用。就电子数据证据而言,凡是生成、取得等环节不合法,且足以影响证据真实性的或足以影响某一重大权益的,则可考虑予以排除。
  可以排除的情形有(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是一般公民或个人及未经授权机构或不具有法律资质的专业机构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以秘密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二是侦查机关没有按法定程序取得法定证件(如搜查证、扣押通知书等)就公然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以非法方式获取的电子证据,三是因刑讯逼供而取得的电子证据。
  3、对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书的质证。
  侦查实务中,电子证据的提取、审查和判定都无法由普通侦查人员顺利完成,必须通过侦查技术人员或者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后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用以指控证明犯罪。律师对电子证据的鉴定书的质证技巧要非常熟悉才行。
 (1)要仔细核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和其他证据是否一致。不能根据电子证据孤证定案。对于电子证据总的要求是“孤证不能定案”,即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力之有无或者大小,都不能靠该证据本身得到证明,而必须通过对证据本身的情况、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及能否互相印证、证据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衡量,才能作出合理的判断。
  加强对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关系的审查,二者互相印证方可定案。其原理在于传统证据与电子证据分属于独立的来源,互相印证构成的证据体系比较扎实。实践中,“从机到人”的最后一个司法环节的认定往往需要把电子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结合起来进行判断。而如果电子证据的内容与其他传统证据出现冲突矛盾,认定犯罪事实就必须慎重。
 (2)关注电子数据鉴定机构的性质和声誉。电子数据的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一种。为保障司法鉴定的公开性、中立性和公正性,近年来推行了司法鉴定改革,实现了司法鉴定的多元化和社会化。但基于市场需求和监督管理的缺位,司法鉴定领域可能存在谁委托就帮谁说话、多头鉴定、虚假鉴定、不负责任鉴定等现象。
  (四)除了电子证据外,律师要掌握对现场勘验记录的质证技巧,掌握扣押、搜查的程序质证。
  现场勘验笔录最直观直接的反映诈骗窝点的情况,并且关系到物证的提取是否合法客观,侦查人员是否提取物证逐人建档。对诈骗窝点内的电子设备和相关物证、书证是否全部进行登记,并履行扣押手续。特别是对现场查获的纸质版诈骗脚本、业绩单、涉案银行卡、U盘等作案工具,是否逐人对应。我们律师要想把一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操作好,必须重视这一块的质证,在对诈骗窝点进行搜查时,一般会有大量的现场证据,公安也会提取大量的物证,我们律师必须仔细的一项一项的核对,在很多案件当中都出现过因为公安现场勘验笔录和搜查程序不合法而被律师推翻的证据。
  我们律师还要重点核实,看被扣押的电子设备和纸质书证是否进行过专业鉴定。特别是要对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处提取的相关文件、软件进行同一性认定;在甘肃有个案子,公安机关从被害人手机里提取了一个钓鱼木马软件,说是诈骗团伙开发的该软件,但律师申请鉴定后,发现该钓鱼木马软件与诈骗团伙开发的软件在源代码上存在很大差别,不是同一个软件。在四川还有一个案件,公安机关从诈骗窝点搜查到一张纸,上面写了一句话‘4月5日成功诈骗21万,继续加油’公安机关说这是从被告人李某办公桌上搜到的,所以将这21万算为他的诈骗数额,后来律师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这张纸上的笔迹不是被告人李某所写,将这21万推翻。
   最后希望有更多的律师掌握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辩护的技巧。我们律师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时,一定要有专业的思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不同于一般的诈骗案件,除了要掌握法律知识外,还要掌握相关的高科技知识,很多被电信网络诈骗的人并没有报案,也提供不了汇款的银行凭证,犯罪团伙成员间口供矛盾较多该如何采信?我们律师该如何用高科技知识推翻电信诈骗案件中的电子证据?该如何降低诈骗数额?该如何用技巧改变犯罪嫌疑人在诈骗团伙中的地位和作用,给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从犯?该如何为被告人改变罪名由诈骗罪辩护改为毁灭证据罪,帮助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经营罪。这些都需要技巧,有志于研究电信网络诈骗辩护的律师可以来电交流,电话18210203926、让我们一起努力,帮助那些因一时误入歧途的高智商被告人,让他们尽早的回归社会,毕竟刑罚的目的是教育而不是毁灭。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