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律师说保险:投保隐瞒病史 肝癌去世能否理赔?

发布日期:2017-04-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
    市民龚先生:2011年1月20日,我妻子刚好30岁,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终身。该投保书所附“健康告知”页中“您是否曾患有下列疾病或因下列疾病而接受检查或治疗?”一栏内列有各类疾病的详细询问表,其中第7条载明“……肝炎、肝炎病毒携带者……”我妻子在其所患的疾病选项后均手工勾选了“否”。投保后,我妻子每年缴纳保险费3360元。

    三年后确诊癌症
    市民龚先生:2014年11月10日,我妻子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诊治,被确诊为原发性肝癌。住院10天后,我妻子的病情严重恶化。得知自己时日不多,我妻子将自己投保的那份重大疾病保险受益人变更为我。2014年12月9日,我妻子去世。之后,我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请问保险公司应该理赔该笔保险金?

    律师说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龚先生所述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1月20日,至2014年12月9日投保人去世,该合同已实际履行三年多,远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须支付给龚先生该笔保险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