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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案件证人出庭制度

发布日期:2004-08-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当前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较多,影响了刑事诉讼法的正确贯彻落实。笔者认为,以下问题亟须规范:

  首先,应确定证人当庭作证制度。除法律规定不符合证人条件外,其余均应当庭作证。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在庭前所作证人证言笔录非经证人当庭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样,就从根本上明确了证人当庭作证在刑事诉讼中的效力,使证人证言确实在庭审时得到质证,避免在证人不在场时进行质证,使证人证言成为形式主义。

  其次,规范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笔者认为,为体现出举证责任原则、公正审判原则,现行的作证程序应予改变。

  1?证人出庭应由举证方通知或要求出庭,在庭审前报知法庭备案。我们不妨按证人分为控方(包括公诉人、自诉人及被害人)证人和辩方证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否准备或请求证人出庭,由控方或辩方各自自行决定(不准备或请求己方证人出庭的,法律后果自负),一方不能也不必申请对方的某一证人出庭。法院只在庭前对控方或辩方拟出庭的证人名单备案,不通知证人出庭,只在极特殊的情况下主动通知证人到庭作证。

  2?证人出庭前由值庭法警管理,不得参加本案的旁听。经控方或辩方的要求,法庭准许证人出庭作证后,由法警将证人带至证人席,作证后即将证人带出法庭。

  3?作证时,应首先由法庭询问证人身份情况并由证人签署有关法律文书(证人具结书)或宣誓如实作证,然后由申请该证人出庭的控方或辩方向该证人发问,之后由另一方发问,审判人员可以在双方发问完毕后向证人发问,不得越俎代庖。

  4?证人作证时审判人员应对举证方或质证方的问话严加约束,不得进行带有诱导、侮辱、威胁的问话;同时证人必须正面、如实陈述情况,不得拒绝回答有关问题,否则法庭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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