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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律师点评一件借用父母名义买方引起的继承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7-04-1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一、原告诉称
20148月,曹贤之、郝丽称:曹贤之、郝丽系夫妻关系。曹贤之的父、母为曹永与刘敏,二人生前生育子女七人,分别为曹鑫、曹勤、曹页、曹瑰、曹贤之、曹源和曹锋。其中曹勤于2008年去世,子女为曹悠悠和曹媛媛。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房产系北京×公司宿舍楼,原由曹永承租。1998年进行房改,因曹贤之、郝丽夫妻二人与曹永、刘敏两位老人共同居住,经老人同意、家庭成员共同协商、签字确认,该房产由曹贤之、郝丽出资,借曹永名义购买。在老人去世后,所有权归曹贤之、郝丽所有。后老人去世,遭到部分子女的拒绝。诉讼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归曹贤之、郝丽所有。曹贤之、郝丽考虑亲情,如将来涉案房屋拆迁,曹贤之、郝丽可以适当给其他兄弟姐妹补偿。
 
二、被告辩称
曹瑰辩称:曹贤之、郝丽与父母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确实是父母的意愿,也经过了我们的同意。但后来房子涨价了,父母也有一种意愿,想让其他的子女得到一些利益。父亲在世时,曹贤之、郝丽多次提出过户,父亲都不同意,曹瑰认为原协议书已经废除。2010613日,曹瑰按照母亲的意见拟定了一份《房产协议》,母亲委托曹瑰和曹源对房产所有权进行决断、处置和安排。现在曹瑰和曹贤之、郝丽商量:房子归曹贤之、郝丽所有,但如果将涉拆迁,在各种费用总额中按照曹瑰和曹源各4%份额,其他的人占3%份额,给我们折钱。
 
曹源辩称:曹贤之、郝丽和父母的协议是曹源和三哥做父母工作后,父母才同意签订的。如果不做工作,父母不会把房子给他。曹源现在只同意按照房子的50%份额归曹源所有,由曹贤之、郝丽将房屋过户后,马上给曹源十二分之一的折价款。
 
曹鑫、曹页辩称:房子归曹贤之、郝丽所有,但曹贤之、郝丽应在房子拆迁后给曹鑫、曹页3%的折价款。曹悠悠、曹媛媛辩称:同曹鑫、曹页答辩意见。
 
曹锋辩称:涉案房屋是父亲单位的房改房,曹贤之、郝丽是没有购买权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借父母名义购买房改房,产权应该属于父母,房款可以作为出资人的债权处理。曹锋认为涉案房屋应属于遗产,不同意曹贤之、郝丽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曹永与刘敏系夫妻关系,曹永于2009519日去世,刘敏于2013816日去世。
北京市朝阳区×号房产系曹永承租单位的房屋。199711月,曹永获得产权证。1998112日,郝丽以曹永的名义交纳购房款26408元及其他款项1085.83元。房款收据上交款人处签字人为郝丽。
19981231日,曹永、刘敏与曹贤之、郝丽签订《协议书》1.在曹永、刘敏夫妇有生之年拥有此房的使用权。2.在曹永、刘敏去世的情况下,此房的所有权归曹贤之、郝丽夫妇所有。该协议由协议双方当事人曹永、曹贤之、郝丽签字,刘敏捺手印。曹瑰、曹源、曹锋作为证明人也在该协议上签字。
曹贤之、郝丽在诉讼中,向法院出具声明书,同意如果本案争议房屋确认给曹贤之、郝丽所有,曹贤之、郝丽在争议房产拆迁得到补偿后,分别给曹鑫3%、曹页3%、曹瑰4%、曹源4%、曹悠悠、曹媛媛二人3%的补偿。
 
四、法院判决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归曹贤之、郝丽所有。
 
五、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曹永、刘敏夫妻与曹贤之、郝丽关于购买涉案房屋的出资和权属处理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捺手印,并由曹瑰、曹源、曹锋作为证明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该协议中明确写由曹贤之、郝丽出资购买涉案房屋,由曹永、刘敏有生之年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在曹永、刘敏均去世的情况下,此房的所有权归曹贤之、郝丽所有。现曹贤之、郝丽已经支付了购房款,曹永、刘敏在有生之年也一直在涉案房屋中居住,曹贤之、郝丽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涉案房屋的产权在曹永、刘敏均去世的情况下,应当归曹贤之、郝丽所有。曹贤之、郝丽自愿在涉案房屋拆迁后,给付其他继承人补偿款,可待领取房屋拆迁款后,按照其声明的内容另行解决。
提示:当事人当庭作出的任何陈述、提出的任何请求都应提供证据证明,建议在进行沟通、协调该事宜过程中,做好证据的搜集、整理工作,建议咨询专业房产律师,问您的维权之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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