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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之员工向公司借款案例总结

发布日期:2017-04-12    作者:110网律师
员工向公司借款案例总结
 
一、   典型案例事实
2008117日,重庆的刘女士向任职的公司B申请借款若干元以购车辆自用,借款审批单上载明部门,借款人,预计还款时间,有会计主管/出纳签字栏(但是未有签字和公司盖章确认)200811月,公司法定代表人A以自己的账户向刘女士发放了该笔借款,2012年,借款人刘女士出具声明:借款目前尚未还清,已经从工资里面扣除了若干,尚剩余若干,本人保证于20121230日前还清,希望公司领导不从刘女士工资里面扣除。后,刘女士从公司离职,2015年,原公司法定代表人A以个人名义起诉刘女士要求返还借款和利息,法院从证据方面分析认定出借人为公司B而认定原告个人A非适格原告,裁定驳回起诉。随后,原告起诉至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推翻法院认定的出借人为B公司的事实,公司B出具证据证明公司B从未借款给刘女士,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证据不是新证据,从而“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68月左右,原告再次以个人A和公司B的名义共同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女士返还借款和利息。2017111日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本律师受刘女士委托出庭应诉,本律师认为法院应该驳回原告起诉,主要理由如下:1、原告以法定代表人A名义起诉且经过法院的审理且目前判决已经生效,根据 “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基本原则,法院应该驳回起诉;2、公司B已经在原来重庆的诉讼中提供证据证明其并未出借款项给被告,自认与被告不存在借贷关系,根据法律“禁止反言”原则,公司B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3、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五条,法院不得受理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帐发生的纠纷,因为该纠纷涉及公司内部财务,从客观上来说,法院也没有办法查明事实真相。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7112日作出裁定书,采信了本律师的观点,法院不干预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账纠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A和公司B的起诉。
 
二、   律师分析
原告代理人是普通公民,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将官司从重庆打到深圳,历经一审二审再到一审二审,历时近两年,费时费力,诉讼费交了不少,没有取得任何的成果。这让我想起南辕北辙的故事,一开始方向错了怎么折腾都是没有用的,法律诉讼不是凭着一腔热血、满腹的相信公平正义就可以做好的,法律是门技术,也是门艺术,一个案件在不同的律师手中有不同的诉讼思路,有不同的答辩策略,采用不同的诉讼主张,结果也不尽相同。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与医生提供的出诊服务一样是专业服务,不可取代。
 
对方的错误:1.诉讼主体没有弄清楚就瞎起诉。原告以法人个人名义起诉,提交的证据却表明被告有向公司借款的合意,未有向个人借款合意,法院当然会驳回起诉;2.在一审败诉后,提交公司B的声明拟证明公司B未由向被告出借款的合意,这样相当于自己搬石头砸自己的脚;3.在深圳一审开庭中,原告坚持法人个人A向被告出借款,公司B未有出借款项的意思表示。所有这些将必然导致原告的诉求得不到支持。
究深圳的诉讼来说,个人A起诉已经被以前的判决驳回,福田法院不会做出和以前判决不同的判决,而公司B也否认了其出借款项给被告,法院不会允许 “反言”,一般也不会在一方否认借贷关系中强行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更何况答辩人提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指出法院不得受理职工与公司之间的内部经济纠纷。
 
三、   律师给企业家的建议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五条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帐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很明显,法院不会受理法院与员工之间的借款挂账纠纷。对公司来说,风险在于:1、公司借款给员工后,员工不还款,法院不受理,公司的利益得不到保障;2、公司可否约定从员工的工资中按月扣除?我觉得还存在一定的风险,这个问题也有一定的争议。如果从民法的角度来说,公司和员工约定,公司将借款从员工工资中扣除是可以的,但是公司和员工毕竟不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劳动法对员工有倾向性保护。之前遇到一个案例,公司和员工之间约定公司将员工的借款逐月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员工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赔偿,最后法院支付了员工的诉求。3、不建议公司借款给员工个人,但是如果员工存在经济上的困难,需要借款如何处理?建议签订完善的借款和返款协议,或者通过第三人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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