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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7-04-13    作者:赵双剑律师
时代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网络不断发展的同时,引发的一些问题值得去关注。在这个互联网+时代,职业也随时代不断创新,但其中的劳动关系的问题也值得我们去思考,所以对于互联网+时代,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呢?
  一、案例:一纸“争议”判决
  2013年2月25日,孙有良入职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孙有良的岗位为代驾司机。2014年3月26日,宜行公司解除了与孙有良的合作协议。为此,双方产生争议,孙有良向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这是全国范围内第一起网络预约平台与其下属的驾驶员之间劳动关系确认案件,虽然其形式仅局限于代驾服务,但这也已经为发展迅速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模式作出了引导。它受人瞩目的原因在于专车预约平台与司机间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将在极大程度上影响相关各方的权益,并引申出如司机被认定为劳动者后应享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的赔偿责任承担、所得按工资而不是按劳务费纳税等问题。
  最终的结果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没有支持孙有良的诉讼请求,认为孙有良和宜行公司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不属于劳动关系。
  二、那么对于互联网+时代,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对于互联网+时代劳动关系的认定,根据我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劳动关系的界定有两大类:
  1、第一类是依据劳动合同而直接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存在;
  2、第二类是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关系的认定基本采用了从属性说,强调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
  (1)即: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要求当事人应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2)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即要求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
  (3)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即使基于互联网提供劳务的方式越发灵活多元,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也并非失去价值。”比如,上文中所说的“e代驾”劳动纠纷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孙有良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不属于劳动关系。这是国内第一起网络预约平台与其驾驶员之间劳动关系确认案件,法院认为,孙有良可自行掌握工作时间,其工作报酬也不是按月从宜行公司领取,所以双方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不属于劳动关系。从目前审判实践看,该观点仍然是界定劳动关系的主流观点。
  综上,对于互联网+时代,如何认定劳动关系,还是会沿用平时认定劳动关系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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