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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庭前审查程序改革的特点及利弊

发布日期:2004-08-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庭前审查方式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其最大的特点在于改变了原庭审方式存在的法官先入为主,庭前审查代替庭审,从而使庭审变成走过场,并使法官中立客观性受到损害的等等弊端。

  这种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改变了检察机关起诉案件的移送方式。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除移送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外,只要附上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复印件,因此,法院审查起诉案件的内容已不再是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部证据内容。

  2、“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再是法院开庭的必要条件,只要具备了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法院就应当开庭审理。从开庭条件这个角度来看,新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庭前审查应该是一种判断是否具备上述条件的程序审。

  3、由于受检察机关所移送的材料的限止,庭前审查的范围有限,法官很难从初步审查中对案件的实体作出明确的判断。

  综合上述三个特点,我国现行的庭前审查程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庭前审查程序简洁,庭前审查从属于庭审,是作为庭审的准备工作而不是相对独立的诉讼环节。庭前审查只要审查法律规定的有关材料是否具备,而不要审查事实和证据。

  2、庭前审查的功能单一性,我国庭前审查基本上是为庭审作准备的,是用以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的。

  3、庭审程序的易发性,审判的发动基本上被公诉所决定,公诉具有必然发动审判的效率。

  4、庭前审查的折衷性,新的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庭前审查程序基本上被检察机关的公诉所决定。公诉具有必然发动审判的效率。虽然没有维系旧法庭前审查的实体审查,但是,主要复印件的移送办法,必将导致以程序审为主,不排除实体审的一种较特殊的审查方式。

  综上所述,新的刑事诉讼法在贯彻排除预断的原则上迈进了一大步,在保证新的庭审方式程序公正的同时,又照顾到新旧制度的衔接以及目前的司法现实,然而,这种兼顾又带来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有:

  1、排除预断的立法意图没有完全达到。在控辩方举证的庭审制度中,庭审法官在开庭前与侦查材料相分离,这一方面有利于法官保持客观中立,防止先入为主观念的形成,特别是防止有罪认定的先入为主。另一方面,有利于推动庭审的实质化,彻底改变庭审虚设的状况。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就难以保证排除预断的立法意图完全实现。为此,必须设置相应的程序制度以保障庭审的实质化。而庭前排除审判法官接触证据,从而使法官在庭审中保持中立客观心态,是实现排除预断的立法意图的有效方法。

  2、与原来的移送全部案卷的方式相比较,现行的审阅主要复印件的做法,容易使法官庭前了解情况不全面,造成庭前判断的失误。

  原来的诉讼制度规定检察机关移送全部案卷证据,这样做,既有效地使检察机关承担起公正客观的义务,又防止了隐匿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为公正审判提供了重要保证。然而,采用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的制度,检察官根据法律对全部证据进行选择后移送,如果,出现只移送有利于指控的证据,而遗漏了不利于指控的证据的情况,那么,庭前审查的法官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偏差也就在所难免。

  3、什么是主要证据?或者说哪些是应该移送的主要证据,受主观认识,客观条件以及公诉的需要等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移送的主要证据存在着或多或少的情况,这就使法官的庭前审查的内容和范围处在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这不仅影响到审判的规范化,而且,也不符合诉讼的规律。

  4、复印件移送制度为案件的实体审查提供了条件,容易形成穿新鞋走老路。因此,只有杜绝法官庭前接触证据,才能避免走回头路,彻底贯彻排除预断的原则。

  如何来解决上述几个问题,使庭前审查制度趋于完善,对此,应当遵守三项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审判公正和审判顺利进行,庭前审查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顺利进行。我国目前的庭前审查程序对起诉的制约功能较弱,应予以适当改进,根据实际情况,应彻底贯彻排除预断的原则。

  二、提高诉讼效率,从而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因此,庭前审查程序不宜过分繁琐。

  三、充分考虑我国司法现状和实际条件,在基本维持现有的做法的前提下实行必要的改进,在强调移送主要复印件应注意全面客观的同时,寻找出一条向庭前审查程序审过渡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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