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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转账凭证下的借贷案件的举证责任处理

发布日期:2017-04-14    作者:涂宗华律师
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特殊关系,双方碍于情面,债务人没有向债权人出具借条,此类案件诉讼时,债权人往往只向法院提交银行转帐凭证,而没有其他证据,法院一般会出现如下处理方式:
一、原告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被告不出庭或出庭抗辩是其他款项的,法院认为原告不能证明款项的性质,不足以证实借贷关系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举证不足)
二、原告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被告不出庭或出庭抗辩是其他款项的,法院认为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已的主张,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举证充分)
三、原告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被告出庭抗辩是其他款项并提供证据证明,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其他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反驳证据充分)
四、原告以不当得利提起诉讼,被告不出庭或出庭抗辩是其他款项的,法院认为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已的主张,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举证责任倒置)
五、原告以不当得利提起诉讼,被告出庭抗辩是其他款项并提供证据证明,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其他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反驳证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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