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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证明前两份欠条有效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7-04-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原告王某手持被告李某出具的借据,以欠钱不还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被告李某却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第三张欠条的款项包括了之前借款数额。双方各说各的理,争执不下。最近,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法官表示,无证据证明最后一张借条包含前两张借条借款的情况,被告将承担前后借条所有借款的还款责任。

    【案例分析】

    王某和李某本是一个村的,乡里乡亲平时关系还不错,如今却因为借钱的事情闹上了法庭。王某向法院起诉称,李某于2014年7月和10月以及2015年12月分别向他借款2万元、2万元和4万元,总计8万元,李某也为此分别写了三张借条,并承诺尽快还款。可2016年都过半了,李某却是一分钱都没还。王某称自己的儿子马上要结婚,缺钱用,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李某还钱。

    可是,对于王某的起诉,李某却只承认前两次借款。李某说,在2014年7月和10月,他确实向王某借了两次总共4万元的钱,所以这两张借条也确实是他自己所写。可2015年12月借条上所谓4万元的借款,他根本没收到。对此,李某称,最后一张借条完全是因为王某担心法院的诉讼时效只有两年,怕借款时间太长超过诉讼时效,才让他补写的借条。而且之后王某还称由于搬家前两张借条找不到了,所以自己也没有向王某讨要之前的借条。李某对此也是懊恼不已。

    法院又该如何处理呢?

    欠条不仅是双方借贷合意的凭据,更兼具收款凭证之性质,尤其在小额民间借贷中,系借款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至关重要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证据,如无相反证据推翻借条,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此案中,李某虽然说2015年12月的借条没有实际发生借款,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所以不予以采信。为此,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偿还王某8万元借款。
 
    日常生活中,当事人之间发生借贷活动时,因借条汇总、诉讼时效等多种原因,需要重复书写借条时,应当注意收回原借条,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原借条时,应当在书写总借条时,注明某年某月某日某金额的借条作废,以便构成足以推翻原借条的有力证据。同时,在收回原借条进行销毁时,要注意消灭证据的方式,如果仅仅撕毁原借条,经对方拼合粘贴,还有可能作为证据进行恶意诉讼。值得一提的是,借款还款涉及款项往来时,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留下相应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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