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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4-19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杨百友,白水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下称秋林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系该合作社经理。
  被告***。
  委托代理人许永仓,陕西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奚俊涛独任审判,书记员王拓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百友,被告***、***委托代理人许永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签订苗木嫁接合同,为原告***的两块地嫁接苗木,其中自有南水口地2.5亩,承包桃洼地4.5亩,共7亩地嫁接苗木。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嫁接矮化砧苗为成品苹果苗,嫁接完成时,原告付给***每株嫁接费0.16元。同时约定***必须保证苗木的成活率在95%以上,接穗未在m26砧25-30cm处者每株陪原告三元,死亡率超过5%,每株赔偿原告三元。当时***称未带公章,后来原告也没有要求她补盖公章,但是秋林合作社负责人***组织人员嫁接的苗木,秋林合作社应成为本案适格被告。合同签订后,被告即组织人员进行作业。嫁接完后,原告付清了全部嫁接费用,现原告发现死亡及未达标苗木总数为14316株,其中桃洼地死亡苗木数为1830株,未达标苗木数为6300株,南水口地死亡及未达标苗木数为6186株,给原告造成42948元损失,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秋林合作社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42948元。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15年8月5日***与***签订的苹果苗木嫁接合同,证明双方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接穗不在m26砧25-30cm处和死亡率超过5%,每株赔3元;同事证明被告秋林苹果专业合作社主体资格适格,应该为原告赔偿损失;2、2013年11月3日***与白水县兴华公司签订的苗木种植、包销合同,证明***桃洼地4.5亩及南水口地2.5亩共7亩,为兴华公司种植苗木;3、2015年3月26日***与兴华公司签订的苗木种植、包销合同补充说明,证明中间砧高度为28cm,不能低于25cm或高于30cm;4、2013年元月,***与丁洪发签订的合同,证明双方在丁洪发的自有桃洼地4.5亩共同为兴华公司育苗,***负责种植嫁接、技术指导、接穗质量、嫁接成活率及销售,丁洪发负责管理施肥及嫁接费用;5、证人高志锋证言,证明苗木嫁接合同是***以合作社名义和自己及***签订的,南水口地及桃洼地苗木嫁接款是***付给***的,嫁接技术员是***派来的;6、证人刘英侠证言,证明丁洪发是自己的丈夫,桃洼地由丁洪发承包给了***,***负责嫁接树苗,自己负责管理树苗;7、现场勘查记录一份,证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南水口2.5亩地的苗木总数为32236株,不合格为7.5%,死亡率为12%;8、证人高建峰、郭仲保的证明,证明桃洼地死亡1830株,不达标6300株。
  被告秋林合作社及***辩称,原告诉称事实不正确,2015年8月5日,被告***法定代表人***与原告签订了嫁接合同,没有加盖公司公章,系***个人行为,不是合作社的行为,自然人的行为不能代表法人的行为,被告秋林合作社及***从未委托有关人员对原告苗木进行嫁接,原告自行叫人为其嫁接,与被告无关。庭前秋林合作社申请为原告重新嫁接是为了减少损失,不能证明被告有主体资格,原告诉秋林合作社及***主体资格不适格,应驳回原告二被告的起诉。且嫁接费用只有几千元,而原告要求的赔偿费达几万元,所以约定的赔偿过高不符合规定。对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南水口地苗木死亡、不达标率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供的桃洼地证人证言,因为桃洼地与***没有关系,所以二被告不予认可,且在核对桃洼地树苗时,被告未到场。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主张,二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证明***为合作社法人,合作社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的成立还有其他七个人,***个人不能代表合作社;2、证人成丽丽、焦苏梅、许春红、王军芳证言,证明她们四人通过***介绍认识了***,***叫她们给原告嫁接树苗,后经***手为她们付了工资。
  经过庭审质证,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分析认定:原告***提交的与***的苹果苗木嫁接合同,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就嫁接苹果树苗的嫁接费、成活率及达标要求,该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与白水县兴华公司签订的苗木种植、包销合同及***与丁洪发签订的合同,能够证明***南水口地2.5亩及丁洪发桃洼地4.5亩共7亩,为兴华公司种植苗木,其中丁洪发桃洼地4.5亩***和丁洪发共同为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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