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人身损害案例 >> 查看资料

工地的油罐车司机受伤,雇佣者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7-04-20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简述
    XXXXX受张XXXXX雇用,驾驶张XXXXX所有的罐车为许昌XXXXX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XXXXX绿洲工地运输混凝土,张XXXXX向吴XXXXX支付劳动报酬。吴XXXXX在驾驶罐车作业过程中,该车翻入楼基坑内,造成吴XXXXX颈椎骨折、头面部裂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吴XXXXX因赔偿问题与张XXXXX协商未果,遂将张XXXXXXXXXX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
    庭审中,张XXXXX称自己只提供车辆,吴XXXXX负责送货,双方仅是承揽关系,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XXXXX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则称,吴XXXXX所诉XXXXX绿洲项目的建设单位是许昌XXXXX置业有限公司,而不是XXXXX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遂与吴XXXXX不存在雇佣关系,更不是本案的侵权人。
二、法院的判决结果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吴XXXXX驾驶张XXXXX的罐车运输混凝土,为张XXXXX提供劳务,张XXXXX接受劳务并向吴XXXXX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吴XXXXX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损伤,张XXXXX作为其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核定,吴XXXXX因此次损伤造成损失共计18.6万余元。
    近日,魏都区法院判决雇主张XXXXX赔偿吴XXXXX损失共计18.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吴XXXXX提出上诉。4月10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赵明律师
山东济南
汪东先律师
上海徐汇区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